各有关单位: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条例规定了物业服务人应当公开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管理单位应当公开共有资金的信息。为切实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公开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
(一)公开信息的时间和方式
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每年的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采取书面通知、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或者按照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方式向业主公开上季度的相关信息。
(二)物业服务人公开的信息
1.物业服务费的收支情况;
2.物业服务人管理的共有资金收支情况。
(三)业主委员会公开的信息
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共有资金收支情况
二、加强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信息公开的行政监管
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信息公开的行政监管工作,对违反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信息公开规定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查处。
三、加强物业服务费、共有资金信息公开的行业自律
市、区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公开物业服务费、在管共有资金信息,并将物业服务企业公开物业服务费、在管共有资金信息的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自律和诚信管理制度。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