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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政策解读】音频:《广州市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1-10-18 14:27 浏览次数:- [字体:]

  【音频解读】

《广州市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工作指引》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一、制定工作指引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一)背景。《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为贯彻落实条例,指导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我局根据上位法规定,制定了《广州市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

  (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三)目标和任务。《工作指引》制定后供参考使用,对指导业主规范开展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的活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可以产生积极的作用。

  二、主要内容

  (一)业主自行管理的理解

  指引所称业主自行管理物业服务区域(以下简称“业主自行管理”),是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全体业主,自行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二)业主自行管理的事务

  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可以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秩序维护、清洁卫生、园林绿化、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等专项服务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服务企业。对于电梯、消防、供水、供电等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设施设备,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专业性服务企业进行维修和养护。

  (三)业主自行管理的相关责任

  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法实施管理和经营,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经营管理等相关责任。

  (四)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服务费

  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纳入共有资金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规范共有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及时向全体业主公开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

  (五)业主自行管理的法定条件

  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业主自行管理的,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管理方案、收费标准、管理期限等相关重要事项应当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

  (六)业主自行管理的方案内容

  业主自行管理的方案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业主自行管理的执行机构;

  2.业主自行管理的区域范围;

  3.业主自行管理的时间期限;

  4.业主自行管理的具体事项;

  5.业主自行管理的具体方式;

  6.业主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明确交费标准和交费方式;

  7.业主自行管理需选聘专业服务单位的类型、条件、期限以及选聘方式;

  8.业主自行管理需选聘劳务人员的数量、条件、期限以及选聘方式;

  9.业主、业主委员会在业主自行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10.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经营管理等责任的落实;

  11.与业主自行管理有关的其他事务。

  (七)业主自行管理的行政备案

  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二第一款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八)业主自行管理的继续或退出

  业主委员会在业主自行管理期限届满的适当时间前,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对是否继续业主自行管理进行表决。

  (九)业主自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在业主自行管理期间,业主有权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指导和监督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职。

  三、解读途径

  (一)本局官方网站;

  (二)“广州市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

  (三)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

  四、解读时间

  在《工作指引》正式颁布后10日内,对社会公布解读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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