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建(房管)局、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单位: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2〕8号,已公开发布)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开选聘和规范管理市物业管理专家通知如下:
一、选聘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实务、法律、教学、研究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二、专家分类
根据业绩、能力、综合素质的不同,分为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两种类别。
每种类别均设立综合管理、工程管理、安全管理、环境管理、法律等五种专业。综合管理的内容包括客户服务、财务管理、档案管理等。工程管理包括设施设备管理、承接查验、智能化等。安全管理包括秩序维护、消防管理、停车管理、装修管理等。环境管理包括保洁、绿化、垃圾分类等。法律专业包括担任法律顾问、代理诉讼案件等。
三、资格条件
(一)物业管理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
1.诚信良好,无违法违纪、开除公职、被取消物业管理专家资格等不良记录。无正当理由不参与相关工作被取消物业管理专家资格的,应当满5年以上。
2.熟悉物业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行业标准,在其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责任心强,能客观、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地开展工作。
3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a.担任物业服务项目的经理或者专业负责人以上职务,取得物业管理、工程、安全、消防、管理、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的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职业资格水平)5年以上;
b.从事物业管理相关专业的理论教学或者学术研究工作,取得中级以上(含中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职业资格水平)5年以上;
c.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上,代理过20宗以上物业管理方面的诉讼案件。
4.本人主管过的物业项目没有发生因物业管理服务因素导致的重大纠纷,业主投诉少、满意度高。
5.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和良好的身体状况。
6.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
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的,可不受本条第三、第六项职称(职业资格)、年龄的限制。专家不包括政府公务人员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
(二)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除符合一般物业管理专家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的总经理或者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市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区级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单位的总经理或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
2.取得物业管理、工程、安全、消防、管理、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同等职业资格水平。
3.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10年以上,担任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住建(房管)局、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顾问或专职律师。
4.在物业管理行业享有较高声誉,做出过突出贡献。
四、申请资料
申请物业管理专家或者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当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一)《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原件1份,同时提供电子版);
(二)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三)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
(四)提交申请资料前3个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历史明细表”(原件1份,缴交社会保险的需提供)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原件核对,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提供)。
五、选聘程序
(一)集中选聘程序。
1.个人申请(2022年7月底前)。申请人结合自身意愿和专业优势,向其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区住建(房管)局提出申请。现有物业管理专家已任期届满的,需重新提出申请。
2.区局核实(2022年8月底前)。由区住建(房管)局负责受理申请,核对申请人资料,将《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申请表》(附件1,加具推荐意见并盖章)、《广州市区物业管理专家申请人名册》(附件2,纸质盖章、WORD两种版本)、职称或执业资格证书(加盖核对章)等资料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下属单位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
3.市局复核(2022年9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复核其业绩、能力、综合素质及资料的真实性,提出拟聘专家名单。
4.公示公告(2022年10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公示拟聘专家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公示期间,对拟聘专家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经核实,拟聘专家不符合《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取消资格。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官方网站公告专家名单。
5.聘任(2022年12月底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与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签订聘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放工作证。
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3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以续任。
(二)常态化选聘程序。
采取随时申报、每年增补一次的办法常态化选聘专家。具体程序和每年的时间安排本条第一点。增补的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同届的任期相同。
六、取消资格的情形
(一)自动取消资格的情形。
1.本人主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的;
2.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3.不再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取消资格的情形。
1.被随机抽中为物业项目评标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被随机抽中为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专家但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无正当理由推卸、放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工作事宜每年度累计2次以上的;每年度无正当理由不参与、推卸、放弃物业管理专家相关的工作合计3次以上的。
2.提交虚假申请资料的,或者有诚信方面不良记录的;
3.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4.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未能有效制止物业项目评标、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等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5.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6.有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或者在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中负有主要责任的;
7.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的;
8.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确认的不适宜担任物业管理专家的其他情形。
有本条款第1点行为的,自取消专家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物业管理专家的申请;有以上第2至7点行为的,不再受理其物业管理专家的申请。
七、物业管理专家工作内容
(一)物业管理政策法规的调研、立法和咨询、宣传;
(二)物业管理行业规范、服务标准的编制、推广和实践指导;
(三)物业管理技术成果与优秀经验的咨询、推广和实践指导;
(四)物业管理纠纷调处、协助物业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的调查;
(五)物业项目评标;
(六)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
(七)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组织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
物业管理专家可开展本条第四至第七项工作,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可开展本条列出的所有工作。
八、物业管理专家工作纪律
(一)物业管理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存在利益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立场的,应当申请回避。
(二)物业管理专家开展相关工作前应当按要求出示工作证、身份证等资料,独立提出、出具或者签字确认个人意见,并对个人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以物业管理专家身份参与相关工作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三)物业管理专家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对外披露参与专家工作时获取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四)物业管理专家不得私下接触利益关系人,不得在正常劳务费用以外接受或者索取相关单位、个人的财物、馈赠、宴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物业管理专家在未征得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的情况下,不得以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的名义从事《广州市物业管理专家管理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社会活动。
九、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一)参与前期物业项目评标的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在评标项目所在地的区住建(房管)局的监督下随机抽取。对随机抽中但不能参加评标的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区住建(房管)局应当记录其姓名、不能参加评标的原因。
(二)参与物业项目服务标准评估的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由物业管理行业协会随机抽取。对随机抽中但不能参加考评的物业管理专家、物业管理专家委员会委员,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记录其姓名、不能参加评估的原因。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设立物业管理专家工作网上投诉信箱(xuhongying@gz.gov.cn),受理群众投诉。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核实的,视情取消其物业管理专家资格,告知其所在单位。
(四)物业管理专家的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20日内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以保证有效联络和准确回避。物业管理专家因客观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能参与专家工作的,应当及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十、联系方式
详见广州市公开选聘和规范管理物业管理专家联络表(附件3)。
特此通知。
(请点击下载浏览附件1-3)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5日
(联系人:孙力,联系电话:020-8312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