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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业务办理相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5-10 10:16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住建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2019年5月13日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工作(以下分别简称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统一在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部门窗口进行业务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办事指南。

鉴于时间紧急,市、区住建部门先行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及消防部门的办事指南开展工作。我局对外办事指南已公布,各区可参照。请各区住建局在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申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事项,并于5月13日前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发布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以便统一在政务中心系统进行业务事项的配置。待住房城乡建设部相关配套政策出台后再优化调整。

二、关于业务办理系统。

鉴于消防部门业务办理系统无法移交,暂时以纸质件办理。目前可通过“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交换平台”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审批登记(网址http://jsj.gzcc.gov.cn/,与施工许可的审批模式一致),请于5月13日前填写报送《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审批人员信息表》(见附件2),账号由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统一发放使用。待消防业务系统开发完成后,另行优化实施。

三、关于消防备案抽查。

1.抽查流程。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消防验收备案,由窗口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交换平台已设置备案抽查模块,窗口收案后,经办人点击“抽查”,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后,在备案回执中告知建设单位已被抽中,须参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事项接受检查。

2.抽查比例。目前参照消防部门设定的类别和比例抽查,具体如下:

01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大于或等于200平方米)80%;

02其他公众聚集场所(小于200平方米)50%;

03其他人员密集场所50%;

04易燃易爆场所10%;

05住宅10%;

06办公10%;

07厂房10%;

08仓库10%;

09其他50%。

四.关于用章事宜。

请各区住建部门尽快刻制消防业务结果文书的专用章,建议用章名称为“广州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防业务专用章”。

五、联合验收保障。

市、区消防部门于5月8日起不再操作联合验收系统,消防专项业务需切换至住建部门审核。为保障企业正常申请联合验收,请各区住建局于5月13日(星期一)前发送《消防专项的审批人员表》(见附件3)。

六、其他说明

1.根据《建筑法》、《消防法》、《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消防、人防、技防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联合审查结果作为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手续的条件。我局已在办事指南中进行明确。

2.办理消防验收和消防备案事项时,需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提供相关施工许可手续,确保项目依法施工。我局已在办事指南中进行明确。

附件:

1.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发布基本情况.doc

2.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审批人员信息表.doc

3.联合验收系统消防专项审批人员信息表.doc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5月10日

(业务联系人:李良龙,邮箱:371710703@qq.com;系统咨询:83124991,83124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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