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市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行政许可法》《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 号)的要求,为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消防审验工作,现对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中的若干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七条规定的专家评审会工作。除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批和监管的项目外,其余由各区负责审批和监管的项目均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初审符合评审要求后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申请。
二、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推进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提升工程过程中,可参考《广州市关于加强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老旧小区既有建筑活化利用消防管理的工作方案(试行)》的技术指引及有关程序解决有关技术问题。必要时可由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采用“一案一审”原则组织专家评审。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的范围和程序需严格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的规定进行。
三、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过程中,针对规范条文把握不准、规范存在歧义或冲突的情形,除有住建部、广东省住建厅的有关文件予以明确以外,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可通过发函咨询规范编制组、咨询该规范有解释权的单位予以明确等方式解决。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