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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消防专题论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2-06-01 17:4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由我局组织开展我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以下合并简称“专家评审(论证)”)。为规范我市专家评审(论证)工作,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0〕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建办科〔2021〕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及市政府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专家评审(论证)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专家评审(论证)适用于具有以下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以下简称“类型一”);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以下简称“类型二”);

  (三)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以下简称“类型三”)。

  对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且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可以在专家评审的同时一并对其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进行论证。

  二、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在申报前应当仔细阅读《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中对于专家评审(论证)的资料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材料。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附件1)。如属于类型一、二,应在工程简要说明中明确提请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或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具体内容参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条之规定。

  (四)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技术资料。具体内容如下:

  1.属于类型一的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

  (1)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①设计说明。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图纸。

  (2)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

  (3)应用实例。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

  2.属于类型二的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包括:

  (1)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①设计说明。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试验验证报告或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②涉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3)应用实例。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类型一和类型二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指引见附件2。

  3.属于类型三的建设工程,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技术资料包括:

  (1)设计说明。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2)逐项核对项目设计文件满足《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并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备查。

  (3)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及市政府有关要求,项目已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的情况。

  如果建设工程同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中的多个类型,应分别提供每个类型要求的技术资料。

  (五)属于类型一、二的,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自查表》(附件3);属于类型三的,提交《〈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自查表》(附件4)。

  三、申报流程

  (一)受理部门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的通知》(穗建消防〔2021〕629号),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属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定情形及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并视初审结果作如下处理:

  1.初审认为符合上述类型一、二、三规定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函(附件5)申请召开专家评审(论证),并将初审情况填写《专家评审(论证)初审情况表》(附件6),与项目申请材料、拟参会单位名单一并作为申请函的附件;

  2.初审认为符合上述类型一、二、三规定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资料后,按前项规定处理;

  3.初审认为符合上述类型一、二、三规定的,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开展专家评审(论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收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核情况表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照审核及复核结果作如下处理:

  1.符合上述类型一、二、三的规定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

  2.符合上述类型一、二、三的规定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告知建设单位或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告知建设单位补正资料;

  3.不具有规定情形的,告知建设单位或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开展专家评审(论证)。

  四、组织实施

  (一)会议组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议组织。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参会专家、参会单位发出会议通知;属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参会专家、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会议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通知项目相关单位参会。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专家评审(论证)。建设单位可将其认为有必要参与专家评审(论证)的其他单位报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其决定是否通知该单位参加。属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参会。

  (二)专家选取

  评审(论证)专家应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组中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

  被抽取参加评审(论证)的专家与被评审(论证)工程的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曾经参与被评审(论证)工程消防设计咨询的,应当主动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主动申请回避。

  专家应遵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市〔2022〕19号,附件7)中的相关要求,按时参加评审(论证),遵守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项目相关方,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会议流程

  会议流程见附件8。

  (四)专家意见

  每位专家应当在《专家评审(论证)专家意见表》(附件9)上独立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意见并签名,明确是否同意该工程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专家意见为“同意”的不应附加修改意见;意见为“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对自己所出具的意见负责。

  各专家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并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审(论证)专家组意见表》(附件10)中记录工程相关情况、特殊消防设计内容、专家独立意见等,形成专家组意见,明确评审(论证)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出具同意意见的即为评审(论证)通过,评审(论证)结论为同意,否则为评审(论证)未通过,评审(论证)结论为不同意。专家组全体成员均应签名。

  对于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中提请专家评审(论证)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专家组应给出明确意见;专家组意见中未提及或者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中未明确要求专家组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视为未经专家评审。

  专家及专家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不得采取任何变通方式规避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严禁以管理性措施替代或减少国家标准规定的防火技术措施。

  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调整消防设计,符合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条件的,可再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参会专家中原则上应为曾经参与该工程评审(论证)的专家,如更换专家,数量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并应说明原因。

  (五)专家意见的执行

  1.专家组意见应作为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2.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专家评审(论证)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进行重点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消防验收时,应当对特殊消防设计验收情况做重点说明。

  3.专家评审(论证)的特殊消防设计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化或不能按原设计方案执行时,应按专家评审(论证)程序对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提请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生效,《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论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建消防〔2019〕170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点击下载附件1-10浏览)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指引

  3.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自查表

  4.《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自查表

  5.申请函

  6.专家评审(论证)初审情况表

  7.《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市〔2022〕19号)

  8.专家评审(论证)会议流程

  9.专家评审(论证)专家意见表

  10.专家评审(论证)专家组意见表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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