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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消防专题论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4-07-15 13:03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单位:

  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由我局组织开展我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以下合并简称“专家评审(论证)”)。根据我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的实际情况,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并印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告知承诺文书式样的通知》(建科规〔2024〕3号),现就修订后的专家评审(论证)工作程序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专家评审(论证)适用于具有以下情形的特殊建设工程: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以下简称“类型一”);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以下简称“类型二”);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以下简称“类型三”)。

  (四)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以下简称“类型四”)。

  对符合《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且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民用建筑,可以在专家评审的同时一并对其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进行论证。

  二、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在申报前应当仔细阅读《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研究论证的通知》中对于专家评审(论证)的资料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材料。

  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如符合类型一、二、三,应在工程简要说明中明确提请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依法需要办理的)或临时性建筑批准文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计文件具体内容参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七条之规定。

  (四)如符合类型一、二、三,还应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具体包括:

  1.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包括:

  ①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报告。类型一应当说明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设计内容和理由;类型二应当说明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和理由;类型三应当说明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中规定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保护要求等,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内容和理由。

  ②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提交两种以上方案的综合分析比选报告,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或者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不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等内容的消防设计图纸。提交的两种以上方案综合分析比选报告,应当包含两种以上能够满足施工需要、设计深度一致的设计方案,并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逐项比对,比对结果清晰明确,综合分析后形成特殊消防设计方案。

  ③火灾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如实反映工程场地、环境条件、建筑空间特性和使用人员特性,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真实模拟火灾发生发展、烟气运动、建筑结构受火、消防系统运行和人员疏散情况,评估不同使用场景下消防设计实效和人员疏散保障能力,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合理可行性。

  ④实体试验验证报告。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且是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验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可靠性,评估火灾对建筑物、使用人员、外部环境的影响,试验结果应当客观真实。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指南及示范文本》(附件1)进行规范编写。

  2、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类型一应提交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类型二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类型三应提交国内或者国外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利用类似工程情况报告。

  3、类型二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包括性能参数等)。

  4、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相应的中文文本。

  5、符合类型一且建筑高度大于250米的建筑,除上述四项以外,还应当说明在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设计措施。包括:建筑构件耐火性能、外部平面布局、内部平面布置、安全疏散和避难、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防火性能、自动消防设施及灭火救援设施的配置及其可靠性、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建筑电气防火等内容。”

  (五)如符合类型四,还应提交防火设计加强性措施技术资料。具体包括:

  (1)逐项核对项目设计文件满足《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并提供相关设计文件备查。

  (2)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加强超高层建筑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建科〔2021〕76号)及市政府有关要求,项目已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作为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报城市党委政府审定的情况。

  (六)自查表。符合类型一、二、三的,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自查表》(附件2);符合类型四的,提交《〈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自查表》(附件3)。

  三、申报流程

  (一)受理部门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修订〈广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与抽查办事指南〉的通知》(穗建消防〔2023〕776号),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属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向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二)资料审核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应当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定情形及申请材料是否完整进行初审,并视初审结果作如下处理:

  1.初审认为符合类型一、二、三、四至少一项,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函(附件4)申请召开专家评审(论证),并将初审情况填写《专家评审(论证)初审情况表》(附件4之附件),与项目申请材料、拟参会单位名单一并作为申请函的附件;

  2. 初审认为符合类型一、二、三、四至少一项,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补正资料后,按前项规定处理;

  3.初审认为类型一、二、三、四均不符合的,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开展专家评审(论证)。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后,对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收到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送的申请材料及初核情况表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按照审核及复核结果作如下处理:

  1. 符合类型一、二、三、四至少一项且申请材料完整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论证)会;

  2.符合类型一、二、三、四至少一项但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告知建设单位或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告知建设单位补正资料;

  3.类型一、二、三、四均不符合的,告知建设单位或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告知建设单位不予开展专家评审(论证)。

  四、组织实施

  (一)会议组织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议组织。属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受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参会专家、参会单位发出会议通知;属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向参会专家、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出会议通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为通知项目相关单位参会。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等相关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专家评审(论证)。建设单位可将其认为有必要参与专家评审(论证)的其他单位报送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由其决定是否通知该单位参加。属于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受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派员参会。

  (二)专家选取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评审(论证)专家应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特殊消防设计评审组中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

  被抽取参加评审(论证)的专家与被评审(论证)工程的建设、设计等相关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或者曾经参与被评审(论证)工程消防设计咨询的,应当主动告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主动申请回避。

  专家应遵守《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市〔2022〕19号,附件5)中的相关要求,按时参加评审(论证),遵守工作纪律,不私下接触项目相关方,不得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三)会议流程

  会议流程见附件6。

  (四)专家意见

  专家应当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填写《专家评审(论证)专家意见表》(附件7)并签名。专家意见为“同意”的不应附加修改意见;意见为“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对自己所出具的意见负责。

  各专家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意见,并在《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评审(论证)专家组意见表》(附件8)中记录工程相关情况、特殊消防设计内容、专家独立意见等,形成专家组意见,明确评审(论证)结论。经四分之三以上专家出具同意意见的即为评审(论证)通过,评审(论证)结论为同意,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否则为评审(论证)未通过,评审(论证)结论为不同意。专家组全体成员均应签名。

  对于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中提请专家评审(论证)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专家组应给出明确意见;专家组意见中未提及或者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中未明确要求专家组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视为未经专家评审。

  专家及专家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不得提出模棱两可、无法实施或需要另行解释的原则性意见。

  评审结论为不同意的,建设单位应当调整消防设计,符合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条件的,可再次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参会专家中原则上应为曾经参与该工程评审(论证)的专家,如更换专家,数量不应超过三分之一,并应说明原因。

  (五)专家意见的执行

  专家组意见应作为出具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和消防设计审查意见的依据之一。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专家评审(论证)的特殊消防设计内容进行重点验收;申请联合验收、消防验收时,应当对特殊消防设计验收情况做重点说明。

  专家评审(论证)的特殊消防设计问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变化或不能按原设计方案执行时,应按专家评审(论证)程序对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提请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其他说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及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消防专题论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穗建消防〔2022〕37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广州市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指南及示范文本 

               2.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自查表

               3.《建筑高度大于250米民用建筑防火设计加强性技术要求(试行)》自查表

               4.申请函

               5.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建市〔2022〕19号)

               6.专家评审(论证)会议流程

               7.专家评审(论证)专家意见表

               8.专家评审(论证)专家组意见表

  广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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