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房源信息发布,确保存量房房源信息真实,维护房地产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广州市房屋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和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对外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明示该房源信息编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出售人委托发布房源信息的,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系统(下称:网签系统)进行房屋权属验证,验证通过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与委托人通过网签系统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系统生成房源信息编码。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门店、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类渠道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当明示该房源信息编码。
三、房源信息编码由数字与二维码组成,市民通过扫取二维码可查询房源基本信息、业主出售信息(包括是否独家委托、委托机构、拟出售价格)等。
四、出售房源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房源信息编码扫码内容显示为“已签约”状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出售信息从门店、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类渠道上删除。
五、委托人取消委托的,房源信息编码内容显示为“已终止委托”状态,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也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出售信息从门店、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类渠道上撤除。
六、各区房屋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通过门店、网络信息发布平台等各类渠道明示房源信息编码的日常检查,及时纠正未明示房源信息编码行为,保证房源信息的真实、准确。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