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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实施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12-09 17:00 浏览次数:- [字体:]

  【音频解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继续实施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一、制定背景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从2020年1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即将届满。

  2024年9月1日《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明确“四、组织实施。(八)做好政策衔接。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于销售的人才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政策进行梳理,将新建项目调整为本指导意见规定的用于配售的保障性住房或商品住房”,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正在抓紧《广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暂定名)及闲置共有产权住房转用处置方案研究和制定。

  为做好既有共有产权住房规范管理,保持政策连续稳定性,《办法》作为“有效期届满拟继续实施但不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有效期5年。

  二、制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工作试点方案的函》(建保函〔2019〕22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99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

  —《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277 号公布,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10 号修订)

  —《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195号)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价格法》、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法规。

  三、主要内容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指导意见,并吸纳京、沪等城市共有产权住房做法经验,《办法》共设7章38条,主要对共有产权住房的保障属性、职责分工、用地规划、筹集建设、购售使用、准入退出及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特定保障对象,对市、区两级工作分工作出了清晰划分,提出了保障共有同权居住权益,设置了六种主要筹集建设方式,设定了户籍和非户籍市民申购基本条件,搭建了配售环节框架,制定了共有约定主要内容,明确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各章节如下:

  (一)总则。一是明确我市共有产权住房是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保障性住房。二是明确市住房保障机构牵头负责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六区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并指导其他区相关工作,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五区政府各自负责本辖区共有产权住房工作。三是明确共有产权住房政府份额为非经营性资产。四是明确购买共有产权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公共服务权益。

  (二)规划和建设。一是明确了单独选址集中新建等六种筹建方式。二是明确了项目选址和土地供应方式。三是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以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中小套型为主及相关建设要求。四是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要求。五是明确资金和政策支持。

  (三)定价和权属。一是明确了售价确定方式。即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均价,应综合考虑购买家庭的支付能力以及一般不低于市场评估价的50%;“限房价、竞地价”筹集的共有产权住房的销售价格不高于设定的最高限价。二是明确了产权份额确定方式。承购人产权不低于50%,同批次销售的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三是明确了集中新建的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配套设施(含车位、车库)产权归政府所有。

  (四)申购和配售。一是明确了申购条件。申购人已婚的无年龄限制,单身的应年满30周岁;户籍申购人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满10年,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属于我市公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目录、属于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持有有效的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人员之一的,可以不受户籍或户籍年限限制;申购前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申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本市的住宅、商铺、写字楼;允许正常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后仍可再有1次申购机会。二是明确了优先条件。对双职工家庭,研究生学历并获得博士、硕士学位,具有我市公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优先配售供应。三是明确了申购和配售程序,每批次房源供小于求时以随机抽签方式确定购买人,不采用轮候方式。四是明确了付款和产权登记方式。五是明确了剩余房源处置方式,避免房源闲置浪费。

  (五)共有约定。以合同方式对共有产权住房使用、退出、继承、维修、检查进行约定,明确共有产权住房产权流转实行封闭运行,房屋不得出租或出借,满足住房限售年限申请转让的采用市场评估方式退出。封闭式运行是指暂不允许承购人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取得完全产权,承购人只能通过转让自持产权份额退出共有产权住房。

  (六)法律责任。一是明确了购房人骗购、弃购、违约、违建相关责任。二是明确了政府部门和管理机构责任。

  (七)附则。明确了实施细则的制定方式和施行有效期。

  四、答疑解惑

  (一)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如何管理

  继续按照《办法》规定的“共有约定”“法律责任”管理。

  (二)已购共有产权住房可否转换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或者商品住房

  暂时不能转换,后续规定若有变化另行公布。

  (已购共有产权住房能否退出

  可以按照《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回购办理指南的通知》办理退出。

  五、解读途径和时间

  解读途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

  微信公众号:gzjw201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gzzfcxjs(广州住房城乡建设)

  时间:与本办法同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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