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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众参与情况的说明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8-08-27 06:50 浏览次数:- [字体:]

2018年7月31日至8月12日期间,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通过邮箱、信函、网站等渠道共收到意见32条,其中,采纳8条,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11条,另有不属于本通知范畴的意见12条(含咨询类问题4条、具体操作问题8条)。

采纳情况具体如下:

序号

意见主要内容

采纳情况

1

建议提高申请广州户籍公租房的收入限制。

采纳。

2

希望这个通知能尽快出台,可以让更多住房有需求,困难的人员受惠。

采纳。

3

建议调整4人以上家庭的家庭人口调节系数。

采纳。

4

建议11400元、17100元分档标准按民政部门公布的低保低收入标准同步更新、执行。

采纳。

5

希望政府可以放宽我们这种只申请单间,年老,无孩而又需要住房人员的条件,资产额度增加到30万。

采纳。
家庭资产已随收入线调整幅度同步调整。

6

公租房申请人群中的经济核查情况,需要及时更新,若存在收入瞒报,必须要严惩,即使腾出房屋,不能再申请。

采纳。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第五章已有规定。

7

建议增加对收入未超标,但家庭资产净值超出标准的处理。

采纳。

8

意见稿对残疾人员也没有优待。

采纳。

对残疾人的照顾已在《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穗府办规〔20169号)第三十条中明确。

9

建议住户在合同期内,即使收入超标,也不应该马上加租或取消住户资格。

部分采纳。

公租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经核定收入超标的应按规定调整租金,同时本通知拟明确超3倍准入线标准的方退出住房的平稳退出机制。

10

对临近收入线家庭予以人性化处理。

不采纳。
临近线无法界定,如再定一个临近的标准,又存在这个标准的临近线,不具备可操作性。

11

准入限额每年都应该有所调整。

不采纳。
准入线调整后,租金、退出、监管等均要相应调整,目前暂不具备每年调整的条件。我市自2010年以来已调整了5次准入标准,今后将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适时调整准入线。

12

建议增加继承条约。

不采纳。
公租房承租户非产权人,不存在继承房产的问题,且根据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规定条件,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3

建议封顶租金是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0%

不采纳。


国际通行的合理的房租收入比为30%,低收入家庭一般15%,经调研论证,15%比较合理。

14

建议准入条件把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提高到20平方米。

不采纳。

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全省人均保障面积为13平方米,我市已定为15平方米,超出省规定的标准。今后将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及我市实际情况适时研究。

15

建筑面积,不应包合公摊面积。比如房子产权显示28平方米,另公摊5平方米。实际真正只有每人平均14平方米。

不采纳。
房产证上记载的建筑面积均含公摊面积,而且无论购房、租房均按此执行。

16

33O0/月的准入住保障线是低收入线,在低收入线是收取2/一平方米租金的。

不采纳。
根据《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为1425/月。同时,我市户籍公租房对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低收入证家庭按1/平方米优惠租金计租。

17

超出收入限制3倍才需要腾出房屋的标准太高了,公租房的流动率太低,想申请入住非常难。

不采纳。
目前难以退出的主要为退休老人,在社会上难以承租合适住房,设定一定标准有利于其平稳退出。

18

建议收入超标3倍以上也不要退出公租房。

不采纳。
超标3倍已属于高收入,应在社会上承租住房,不应继续占用有限的公共资源。

19

如果真的超出收入的标准,可以按照百分之十五的限度封顶。

不采纳。
征求意见稿中百分之十五的租金封顶制度仅适用于准入线内的承租户。对收入和资产超出准入标准的家庭不宜执行统一比例。

20

建议凡双退休人员可以不用年审。

不采纳。

根据国家《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1

建议退休金,不纳入申请人之家庭收入标准上限线为合理。

此为具体操作性问题,不属对保障标准的调整问题,不属于本通知的范畴,将在操作性规定中研究。

22

申请办理期间如果突然有一次性奖励(如:生育补贴的)应不算进去经核,因为仅仅一次,并不代表以后都有,很不人性化。

此为具体操作性问题,不属对保障标准的调整问题,不属于本通知的范畴,将在操作中研究。

23

增加调整独立申请人资格年龄限制的准入标准由30周岁,降低为28岁。

此为具体操作性问题,不属对保障标准的调整问题,不属于本通知的范畴,将在操作中研究。

24

关于夫妻其中一方非本市户籍人员问题,建议取消外来务工人员公租房夫妻其中一方是广州户口的限制。

此为具体操作性问题,不属对保障标准的调整问题,不属于本通知的范畴,将在操作中研究。

25

大龄未婚女青年应该获优先分配(年纪或大越优先),特定的社会环境,大龄女青年无论在工作,生活上都会受到一定程度(或多或少)的排斥。

此为具体操作性问题,不属对保障标准的调整问题,不属于本通知的范畴,将在操作中研究。

26

户籍家庭租赁公房准入政策应符合家庭结构实际,1.建议无自有产权的无房户优先;2.只生一个孩子享有计划生育政策优惠户的家庭,同等条件下优先。

此为具体操作性问题,不属对保障标准的调整问题,不属于本通知的范畴,将在操作中研究。

27

希望对已入住保障房的人群有一个更完善的审合机制,扣分制,同时对一类养宠物的人群有一个完善的规定且划分一定范围作为溜狗的,经常会有许多人不牵狗绳,有些搞到公共区域脏(电梯,大堂,走道 等位置)时有发生被吓倒人,咬人等事件。

此为具体操作性问题,不属对保障标准的调整问题,不属于本通知的范畴,将在操作中研究。

28

对早期参加工作的退休老人,尤其对年龄已过65岁以上的老人给予一些照顾也是有必要的。所以能不能另外发文,在现有的计租基础上,对某一时段(比如原固定工时期)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按其退休工龄长短,再给予减少一定租金的优惠,比如按工龄一年优惠8(15年工龄退休人员可以优惠减交120/)给予照顾。

此为要求另外发文的问题,不属对保障标准的调整问题,不属于本通知的范畴,将另行研究。

29

净资产如何算?

此条为咨询类问题,不属于本通知的范畴。

30

自有产权住房建筑面积如何计租?

此条为咨询类问题,不属于本通知的范畴。

31

居住环境恶劣可否申请公租房?

此条为咨询类问题,不属于本通知的范畴。

32

租住公租房后不腾退公房,将如何处理?

此条为咨询类问题,不属于本通知的范畴。

注:该表为结合群众反馈意见的初步采纳意见情况,最终采纳与否以文件正式出台印发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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