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解决房改工作后续问题,保证相关工作的一致性和连续性,2018年,市住房保障办对原穗住保〔2013〕22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出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解决房改后续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规字〔2018〕1号),进一步完善已购公有住房家庭申请购买部队政策性住房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要求购买部队政策性住房的家庭,若在地方已购公有住房,可向原房改单位提出申请,经原房改单位同意,该家庭可按照原房改购房价格返售已购公有住房。原已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的,可以将售房款退回原房改单位。售房款按照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时点或返售时点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市场评估价格低于上市交易价格的,以上市交易价格为准。
上述修订解决了地方已购公有住房已经上市,但要求购买部队政策性住房的问题,明确了原产权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售房价格的评估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