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属机关、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已于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结束,市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自理单位除外)剩余存量公房已按规定统一移交市住房保障办接管。但企业、省属事业单位、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出售存量公房的工作尚未结束,需纳入文件规范管理。
为规范存量公房出售工作,保障相关政策的延续性和一致性。2018年,市住房保障办对原穗住保〔2013〕66号文进行了修订,制定出台《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存量公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住保规字〔2018〕2号),明确企业、省属事业单位、市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区属机关事业单位、中央和外地驻穗单位存量公房出售的有关问题按该《通知》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