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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03-23 15:01 浏览次数:- [字体:]

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音频解读】

《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政策解读音频

【文字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

  2019年,按照《广州市司法局关于集中开展涉及机构改革和证明事项清理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司函〔2018〕129号)的工作部署,市住建局联合市民政局依据《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穗字〔2019〕1号)以及证明事项清理等工作要求,对《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穗住保规字〔2018〕4号)(下称《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更改机构名称。将《实施细则》中“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更名为“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更名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更名为“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根据《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系统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对接工作>的通知》(穗住保〔2019〕47号),第四条第(四)项第1点增加“通过公租房系统向核对系统发送经济核对申请”的表述,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信息共享。
  (三)附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要提交的资料》中,删除了户籍证明的复印件、本市缴纳社保证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住房情况声明书》原件及其相关材料复印件、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含房产证)、户籍地址的房屋证明(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申请人不再需要提供上述资料。户口簿或集体户口卡、身份证、自有产权住房证明、房产证、计生证明材料提供原件供核对,不需要提供复印件。
  (四)附件《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要提交的资料》第十一条,增加《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广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删除《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热点问题解答
  修改后的《实施细则》申请时简化了那些证明文件?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穗府规[2019]4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贯彻“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精神,不再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自有产权住房证明等,改为核对、内部核查。
  四、解读途径和时间
  解读途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http://zfcj.gz.gov.cn
  时间:与《实施细则》同步发布政策解读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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