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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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为缓解城市无房家庭的住房压力,吸引城市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满足新市民住房的需求,2020年1月7日,我市印发了《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以下简称《办法》)。
为推动我市共有产权住房政策落地实施,根据《办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各区政府应制定申购配售操作指引,配售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以及第三十七条关于“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区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共有产权住房相关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我局(市住房保障办)研究起草了《广州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范我市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程序及操作流程。
二、制定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试点城市发展共有产权性质政策性商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4〕174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建保〔2017〕210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政策探索试点的通知》(粤建保函〔2018〕993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六部门关于因地制宜发展共有产权住房的指导意见》(粤建保〔2020〕123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的通知》(穗建住保〔2019〕657号)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8号)
三、主要内容
《细则》共4章17条,主要内容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实施细则的总则、申请审核程序、申购资格后续管理、附则等。
(一)总则。一是明确了制订细则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二是明确了市、区有关部门对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工作的职责分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市本级(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番禺区)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工作。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是市本级(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番禺区)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查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指导其他区资格审核相关工作;区住房保障部门是申购人资格审核的实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指导和协助申请人完成网上申请;市、区各职能部门协助做好资格审核工作,并提供联网审核所需相关信息数据。三是明确了申购条件涉及对年龄、户籍、基本养老保险缴交、房产等时间的计算,以各批次销售公告发布之日的上月最后一日为截止计算时点。四是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及资格审核采取全网办理,申购人在申请、审核、公示和公告各环节的告知,均采用网页或移动端(短信、微信等)推送信息方式。
(二)申请审核程序。一是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审核和公示等具体的申请审核程序,根据新就业无房职工和来穗务工人员网上申请公租房的申请、审核经验,结合申购人的年龄和学历特点,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审核采取全网办理。二是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审核方式,在实际审核中:(1)广州市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已有的数据,系统可自动判断的,由系统自动判断;需根据数据进一步核定的,由审核部门根据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2)申报信息与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数据不一致的,申购人需按程序向相关信息提供部门申请核查更正后再提交申购申请;(3)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无相关信息数据的,申购人需上传相关佐证材料;(4)对难以审查的内容,以申购人承诺为准。三是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异议复核由区住房保障部门牵头负责,区相关部门需对有关的异议申诉进行复核,并明确在公示期间设异议复核。申购人的异议在网上直接提交,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需递交书面异议材料。四是明确了共有产权住房审核结果公告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该结果为最终审核结果。
(三)申购资格后续管理。一是明确了自申购人提出申购申请至选房认购前,因个人或家庭情况发生变化导致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在指定网站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二是明确了对申购人申购资格的时效性,未能购买该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资格即时失效。主要考虑共有产权住房按批次推出供应,而非常态化申购。如保留资格有效,则至下一批次房源推出时,申购家庭资格情况可能发生变化,仍需重新审核。三是明确了夫妻双方共同申购的在选房认购后至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前,发生死亡、离婚情形的处理。四是明确了受让人资格审核程序及共有产权住房转商品住房销售后申购对象的资格审核程序。五是明确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在申购人资格审核结果公示期内可以提出异议外,还可通过举报、投诉等其他形式随时反映申购人购房资格问题。
(四)附则。一是《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穗建规字〔2020〕8号)第十八条、二十一条涉及的相关人员目录,根据我市现有的目录,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最新公布的《广州市引进技术技能人才职业目录》执行。二是明确了黄埔、花都、南沙、从化、增城五区细则的制定问题。三是明确了对特定产业园区、人才聚集区、人才安居区、特定安置区及其他国有土地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作出特定定向供应的审核程序。四是明确了《细则》的施行日期和有效期。
四、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共有产权住房?
共有产权住房是指纳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由政府投资或提供政策优惠,按照有关标准筹集建设,以部分产权设定销售价格,面向符合稳定就业等规定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无房家庭和非本市户籍无房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并通过约定限制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保障性住房。
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是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
(二)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购条件是什么?
1.普通配售条件
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已婚人士申购的,不受年龄限制;未婚、离异、丧偶等单身人士申购的,应当年满30周岁。
二是本市户籍申购人应具有本市城镇户籍满10年;具有国家承认的国内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取得国家承认的境外院校学士及以上学位、属于本市公布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目录、属于高技能人才和紧缺工种(职业)目录、持有有效的广州市人才绿卡主卡人员的,可以不受户籍或户籍年限限制。
三是申购前在本市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60个月,发生中断、补缴情况的累计不超过6个月且相应的月份不计在内。
四是申购人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名下无本市的住宅、商铺、写字楼。
五是每批次房源公布时,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或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还需注意的是,除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外,申购家庭不应存在《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不得申购情况,即:
一是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已签订本市住房购买合同或产权调换形式的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持有宅基地,或持有未办理受赠、继承手续或其他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本市住房;
二是申购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控制的企业,在提交申购前5年内在本市有住宅、商铺、写字楼不动产转移记录;
三是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购,申购时点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时点未满3年;
四是申购人或其配偶已享受过购买房改房、解困房、集资房、安居房、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
五是申购人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及市属国有住房租赁公司筹集建设的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房源定向配售给符合条件并且在越秀、荔湾、海珠、天河、白云、番禺六区及房源所在区稳定就业或长期落户的无房家庭。
举例:2023年10月20日,位于番禺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公告开始接受申购,意向申购人情况如下:①荔湾区户籍市民A,单身人士,目前在黄埔区工作已有1年,在公告日的上月及之前已年满30周岁,在公告日的上月止荔湾区户籍已满10年,在2018年4月~2023年9月的66个月期间在本市正常交纳基本养老保险64个月(期间曾中断了1个月、补缴了1个月,即中断或补缴累计未超过6个月),则市民A符合基本申购条件;②非户籍市民B,已婚,目前在海珠区工作已有3年,属于我市公布的紧缺工种目录人员,在2018年4月~2023年9月的66个月期间在本市正常交纳基本养老保险62个月(期间曾中断了2个月、补缴了2个月,即中断或补缴累计未超过6个月),则市民B符合基本申购条件。是否符合其他条件需逐项核对。
2.优先配售条件
申购人在符合普通配售条件的基础上,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优先配售共有产权住房:
(1)夫妻双方均符合共有产权住房申购条件且共同申购的;
(2)取得国家承认的国内或境外院校博士或硕士学位,或具有本市公布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三)转让共有产权住房后能否再次申购?
通过正常转让产权份额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后已满5年(即符合《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5年内无不动产转移记录条件),可以享有一次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即再购仅限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违反共有约定或被司法拍卖等情况以非正常方式退出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可再次申购。再购申购是否给予配售,还要视每批次房源申购供需平衡情况,由住房保障部门届时确定。
举例:2029年10月20日,位于番禺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公告开始接受申购,并明确接受再次购买的申购。意向申购人情况如下:黄埔区户籍市民C,已婚,目前在海珠区工作已有5年,属于我市公布的高技能人才目录人员,在2024年4月~2029年9月的66个月期间在本市正常交纳基本养老保险61个月(期间曾中断了2个月、补缴了3个月,即中断或补缴累计未超过6个月),曾经在2020年9月购买了位于黄埔区共有产权住房且已于2024年10月前按规定正常转让产权份额退出,则市民C可以提出再次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
(四)持有共有产权住房期间能否申请换购?
承购人已经购买了共有产权住房,因家庭、工作、生活等原因可以享有一次申请转让现居共有产权住房产权份额、同时新购共有产权住房的机会,即换购仅限一次。发生违法、违规、违反共有约定或被司法查封等情况的,不接受换购申请。换购申购是否给予配售,还要视每批次房源申购供需平衡情况,由住房保障机构届时确定。
承购人在取得本市住房或换购的共有产权住房使用权之前,可以按上一年度房屋租金参考价向产权受让方租赁所出让的共有产权住房临时居住,但最长租期不得超过一年。
举例:2029年10月20日,位于番禺区的共有产权住房项目公告开始接受申购,并明确接受换购申请。意向申购人情况如下:白云区户籍市民D,已婚,目前在番禺区工作已有3年,在公告日止本市户籍2年,属于我市公布的中级专业技术目录人员,在2024年4月-2029年9月的66个月期间在本市正常交纳基本养老保险60个月(期间曾中断了3个月、补缴了3个月,即中断或补缴累计未超过6个月),曾经在2024年9月购买了位于白云区共有产权住房且已满限售期,则市民D可以提出退出白云区共有产权住房、换购番禺区共有产权住房的申请。
(五)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如何办理申购?
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请受理和资格审核采取全网办理,申购人应在规定时间登陆指定网站填写申请信息并提交相关材料,也可在规定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及申请材料前往户籍地、工作单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工作人员现场指导、协助进行网上办理。申购人对申报的信息及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六)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资格审核程序
申购人网上提交申请信息后,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广州市政务信息共享平台的数据核查结果及申购人填写及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联网审核。
联网审核完成后,将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为期5日的公示。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申购人,可在公示期间登陆指定网站申请异议复核,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区公安、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异议复核意见。
经公示和异议复核后,将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上对审核结果进行公告。公告的资格审核结果为申购人申请该批次市本级共有产权住房的最终审核结果。符合条件的申购人自资格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获得该申请批次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购资格,申购人未能购买该批次共有产权住房的,不再保留申购资格。在今后房源推出时,申购人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资格审核期间,审核进度、审核结果等信息均通过网页或移动端(短信、微信等)推送信息告知申购人。
(七)使用虚假资料申购有什么后果?
弄虚作假的申购无效,即使取得住房也要退还,申购人需承担10年内禁止申购共有产权住房,失信信息按照《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被依法惩戒、追究违约经济责任等不利后果。
(八)在申请过程中申购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需申报吗?
在提出申购申请至选房认购前,申购人因个人或家庭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购条件的,应在指定网站主动办理终止申购手续,未及时办理的,按照《广州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理。
(九)共同申购人死亡、离婚的,其购房资格如何处理?
夫妻双方共同申购的,在完成选房认购后至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前发生死亡、离婚情形的,按如下处理:
1.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可作为申购人,继续完成后续的购房手续;
2.已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的,在签订《共有产权住房买卖合同》及《共有产权住房共有协议》的规定时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符合申购条件的一方作为申购人,继续完成后续的购房手续,视为双方均已享受购买共有产权住房;双方未能协商一致,或双方均不符合申购条件的,其本次购房资格丧失。
五、解读途径和时间
解读途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zfcj.gz.gov.cn
微信公众号:gzjw201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gzzfcxjs(广州住房城乡建设)
时间:与《细则》同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