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一、制定背景
2018年9月21日,我市印发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4号,以下简称“24号文”), 对户籍家庭住房保障政策进行“三调整一完善”:调整公共租赁住房收入线准入标准,调整住房租赁补贴标准,调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交标准,完善住房困难家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退出机制。政策出台以来,扩大了户籍家庭住房保障范围,有效缓解了1人、2人户因家庭人口少、家庭总收入低而导致房租占家庭收入较高的情形,支持了保障家庭稳定居住。
结合政策实施以来各单位反馈的意见和建议,从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租金计收的公平合理性出发,为进一步完善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计收、审核监管、期满审查续签租赁合同机制,我局对《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户籍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穗府办规〔2018〕24号文)进行了修订。
二、制定依据
本《通知》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粤府令第18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9号)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租金计收机制。明确如按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如按规定分档计租后的租金标准低于优惠租金标准的,按照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核及监管机制。一是在受理申请环节增加告知程序;二是增加承诺环节;三是增加核查方式;四是加强监管。
(三)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期满审查续签租赁合同机制。根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文)第二十七条,增加了第六点内容。
四、答疑解惑
(一)修订后的租金计收标准与修订前相比有什么变化?
与修订前相比,修订后的租金计收标准增加了兜底设置。即,如按家庭经核定的月可支配收入的15%计租低于按所承租项目租金标准的10%或优惠租金标准计租的,应当按后两者中的较高标准计租;如按规定分档计租后的租金标准低于优惠租金标准的,按照优惠租金标准计租。
(二)如果申请人申报的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又不是低保低收入家庭,在申请公租房时程序有什么变化?
一是在受理申请环节增加了告知程序,由受理工作人员指导填报收入明细,避免申报家庭遗漏收入信息;二是增加了承诺环节,申请家庭需要书面承诺所提供的收入信息真实、有效、完整,并承诺配合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以及负责住房保障资格审查的相关职能部门对其在申请住房保障和享受住房保障待遇期间的家庭相关情况进行核查;三是增加核查方式,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对申报收入为0或极低收入的经济状况明显异常的家庭,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核查方式,了解其家庭人员结构、就业、家庭收入、财产和家庭实际生活情况,甄别申请保障家庭申报收入、资产的真实、完整。
(三)如果按照规定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但家庭确实存在特殊困难无法马上腾退的,可否申请过渡期?
可以。根据《通知》规定,如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的,或者期满审查后拒签、逾期未签租赁合同的,应当在1个月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过渡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