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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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按照国家关于解决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的工作部署,为建立健全我市政策性住房长效供应机制,切实增加各类政策性住房有效供给,推动解决符合条件的户籍家庭和各类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制定了《广州市商品住宅用地公开出让配建政策性住房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
一是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为统筹协调部门,负责制定相关政策、配建政策性住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是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作为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主体,负责结合政策性住房需求情况,制定年度配建政策性住房需求计划,负责与市本级商品住宅用地受让方签订监管协议书,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管,并指导其他区配建政策性住房的监管工作。
三是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有关配建工作的需求计划,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配合逐宗筛选适合配建地块,并制定土地出让方案。
四是各区人民政府和市区各有关部门依职能配合做好配建相关工作,并负责与本区商品住宅用地受让方签订监管协议书,加强建设全过程监管,并接受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的指导。
(二)明确配建原则
一是明确配建政策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占年度商品住宅用地出让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10%,具体年度配建比例根据全市政策性住房需求情况,结合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具备配建条件的地块综合确定。
二是明确配建方式以集中配建为主,分散配建为辅,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区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的配建方式。配建方式应纳入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见书的内容,作为制定土地出让方案的依据。
三是明确配建方式包括设定初始配建比例以及“限地价、竞配建”等形式。
四是明确政策性住房产权接收单位为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各区住房保障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无偿移交或按约条件移交(包括按约定价格回购等)。同时,明确土地受让人应在办理房地产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时,直接将配建政策性住房产权办理至相关部门指定的单位名下。
(三)明确配建计划制定程序
一是由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根据政策性住房需求规模,结合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制定政策性住房年度配建需求计划,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二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部门配合,逐宗研究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的商品住宅用地,明确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地块,以及配建比例、类型、套数和户型要求等,并制定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见书。
三是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根据政策性住房配建意见书的要求拟定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土地出让。
(四)明确配建管理要求
一是明确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各区政府负责与实施主体签订监管协议书,分别负责市本级和本区配建政策性住房项目全过程监管。
二是明确配建的政策性住房的建设标准与品质不得低于商品住宅,内部装修应不低于我市政策性住房的标准,公共区域应当与所在项目同期商品住房公共区域装修标准一致,坐落布局应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
三是明确配建政策性住房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四是明确政策性住房使用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管理,调整用途应按程序报请有审批权限的部门审批。各区配建的政策性住房可优先向各区符合条件对象供应,剩余房源由市本级统筹使用。
三、改革创新情况
一是实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联合会商制度,合理确定配建政策性住房数量和布局。根据年度政策性住房需求情况,结合年度土地供应计划,逐宗筛选适合配建地块,提前明确配建政策性住房的类型和数量。同时,要求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重点功能片区、产业集聚区等交通便利、人口密集的适合配建区域适度提高配建比例。
二是实行配建政策性住房统筹使用制度,确保满足全市住房保障工作需要。配建政策性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使用,各区自行出让土地配建的政策性住房权属归各区所有,但应按配建时明确的类型和用途使用,可优先向属地区符合条件人员供应,剩余房源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在全市范围统筹使用。
三是在完成全市政策性住房配建任务的基础上,给予各区配建其他政府房源的自主权。未纳入全市年度配建政策性住房的地块,由各区自行组织土地出让,自行确定配建方式和配建房源类型等,并由各区自行管理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