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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3-1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音频解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一、政策背景

 我市从1989年起建立单位住房基金制度,1998年起纳入原市房改办专户管理。2003年、2012年、2018年,我市先后出台《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穗房改办〔2003〕13号、穗住保〔2012〕29号、穗住保规字〔2018〕5号),现有效期届满。为进一步规范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发挥单位住房基金作用,市住房保障办结合实际情况对原穗住保规字〔2018〕5号进行完善,形成了《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单位住房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单位住房基金的来源

 单位出售公有住房(含存量公有住房)和房管部门出售直管公房回收的资金(包括职工将其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时,应向单位补交的价款)称为单位住房基金。

(二)单位住房基金的用途

 单位住房基金的75%用于向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25%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含对已售公有住房加装电梯)。

 重组或兼并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由重组或兼并后的企业管理、使用。关闭、破产的企业,其住房基金用于发放住房货币补贴部分,首先用于向本企业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职工发放住房货币补贴,剩余资金可由企业、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统筹使用;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维修部分交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使用,仍专项用于已售公有住房共用部位、设施的维修。注销的单位,其住房基金由上级单位或托管单位管理、使用。

 单位合并或撤销的,其住房基金由接管单位或上级单位管理、使用。

(三)单位住房基金的管理原则

 单位住房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是单位住房基金的所有权人。单位住房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四)单位使用住房基金的程序

 符合条件使用住房基金的单位,可备齐材料前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办事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办理。具体办事指南可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查询。

 三、问题解答

(一)个人能否动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答:单位住房基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不是个人资产,个人不能动用住房基金。如需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对房改房共用部位、设施进行维修的,应当由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向市住房保障办来函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从专户划转出的住房基金,如果因为工程项目变化暂不使用的,如何处理?

 答:使用单位住房基金用作住房维修或加装电梯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不得支取现金。如工程项目有变化或暂不使用,须报市住房保障办并及时把住房基金返还到住房基金专户。

(三)单位动用住房基金是否都在市住房保障办办理?

 答:市住房保障办目前管理中心六区的单位住房基金,花都、番禺、南沙、从化及增城等5区的单位住房基金由区职能部门管理,省属单位住房基金按省有关规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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