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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政策解读】《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04-26 16:14 浏览次数:- [字体:]

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音频解读】

《关于印发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一、制定文件的目的和必要性
  (一)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需要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当前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监管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不完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等问题依然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
  为进一步压实建设工程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和蔓延势头,确保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制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细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着力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堵塞监督管理漏洞,着力解决不遵守法律法规的问题,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有效的体制机制、进一步增强企业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
  (二)确保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中建设、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监测等参建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进一步强化各单位安全责任意识,自觉落实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规定》同时也明确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在监管中的责任与义务,对安全监管形成有效闭环回路,全面遏制建设工程领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三)构建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体系的需要
  《规定》明确:对查实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罚并列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黑名单”,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企业信息在全国范围内予以曝光,建设单位可拒绝其参与相关项目的投标。有利于规范建设工程领域参建各方的行为活动,构建参与建设活动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并实现信息共享。同时,通过参考信用评价分数进行差异化管理,形成鼓励诚信守法经营的良好行业秩序。
  二、文件主要内容说明
  (一)《规定》明确了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定期组织质量安全生产工作检查。对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应责令监理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停止施工通知书,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的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地质条件复杂的暗挖隧道、深基坑等地下工程开工前,应委托建设工程技术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工程支护设计方案进行专项论证;对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的大型拆除工程,必须委托具备结构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安全性核验、确认。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期和费用。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参加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论证。
  (二)《规定》明确了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对分包单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应服从总包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高支模、深基坑、起重机械设备、高处作业平台等重大危险源,应落实安全风险评估,按节点制定专项方案,组织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并按专家论证报告落实整改,落实危险源施工现场公示和超前防护措施。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制定专项的安全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强化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每日班前教育。
  (四)《规定》明确了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监理单位应履行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按规定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对施工单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控进行监督。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安全措施费不投入或措施不符合要求,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五)《规定》明确了检测和监测单位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和义务
  检测和监测单位在承接建设工程相关活动时,须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对检测和监测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将实时数据接入传送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信息化系统,并接受监管。
  (六)《规定》明确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级监督机构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监管责任和义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并将其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于工程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定期开展建设业主、施工、监理企业的警示约谈及通报;对查实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和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单位,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级监督机构应按“一岗双责,党政同责”要求负责安全生产监管,一线监督人员要加强对监督项目参建单位的履责行为管理,限期完成整改闭合跟踪管理;结合信用评价机制,实行差异化管理;项目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监督机构应组织现场排险,逐级上报;提升城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改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强化对工程安全设施的质量、关键安全生产节点以及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运用较多部位和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监管。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要求,对较大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权限责令停业整顿一年。停业整顿期间,企业在全国范围内不得承接新的工程项目、不得参与工程项目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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