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通知公告

当前位置: 首页 > 住建业务 > 质量安全 > 通知公告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0-10-23 15:1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区住建部门,广州空港委国土规划和建设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越秀区房管局,荔湾区人防办,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施工图审查和工程咨询机构:
  为保障我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顺利实施,切实方便企业办事,结合《广州市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消防、人防业务融合统一监管工作方案》(穗建人〔2020〕223 号,下称“《融合监管方案》”)实施情况和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宜进一步补充通知如下。
  一、明确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原则
  (一)已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

  鉴于《房屋建筑工程办理施工许可证(2.0版)审批指引细则(试行)》规定建设工程可分基坑、地下室、±0.000以上三阶段申请施工许可,如8月15日前建设单位已在区住建部门办理了《融合监管方案》规定应由市级受理范围项目的基坑施工许可和监督手续,后续地下室和±0.000以上阶段的施工许可手续可按照便于延续审批的原则继续在区住建部门办理,也可在完成基坑验收及监督手续后,按照《融合监管方案》分工原则在市住建部门办理。
  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及工程监督(含质量、安全、人防)统一由主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部门(或同级住建部门)负责。
  (二)8月15日前已办理过消防审批手续的项目
  1.原公安消防部门或市、区住建部门已审批合格的消防设计审查,按照《融合监管方案》分工原则,由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或同级住建部门)负责后续的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及消防验收。
  2.消防设计审查已报市住建部门审批,审查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修改完善后继续在市住建部门办理该项目的消防设计审查手续,也可按照《融合监管方案》分工原则报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或同级住建部门)办理。经审查合格的,由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或同级住建部门)负责后续的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及消防验收。
  3.经市住建部门组织消防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可在整改后继续在市住建部门办理该项目的消防验收,也可按照《融合监管方案》分工原则报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或同级住建部门)开展消防验收。
  二、明确市级负责的“重点项目”范围
  《融合监管方案》中规定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批及监管的“重点项目”,具体范围是指:经市人大审议通过,由市发展改革委印发的重点项目计划中,项目主管部门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的项目,或项目主管部门为其他市直部门且由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负责建设管理的项目,以及市委、市政府或其他上级部门指定由市住建部门负责审批或监管的项目。
  三、优化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审批手续
  为化解我市既有建筑活化利用中存在的问题,建设单位可参照《广东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备案办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公规〔2018〕2号),提供区级及以上政府的会议纪要,作为办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的规划证明材料。
  特此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0月22日

相关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分享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