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我市住建局、规划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 发布时间:2019-07-04 01:16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培育和发展租赁住房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租赁住房管理,2019年7月1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新增租赁住房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6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我市租赁住房市场改革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一是明确了我市新增租赁住房内涵。我市新增租赁住房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自持租赁住房、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新建或改造的租赁住房四种类型,明确加大增量的途径,进一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

二是经营方式自主选择。房地产开发企业、村集体对于各自的新增租赁住房既可自主出租经营,也可与住房租赁企业等合作出租经营。

三是新增租赁住房不限定承租主体。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参考《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并结合市场水平协商确定。经政府部门按市场价格团租后用作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房源信息透明。经营新增租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村集体等应将其出租的房源信息如实录入广州市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房源信息一目了然,货真价实。

五是减轻承租人经济压力。明确租金收取鼓励押一付一,押金最高不得超过月租金三倍,一次性收取租金的不宜超过一年。

六是严控宣传推广。要求租赁住房在项目宣传推广时,不得诱导、强迫、引导承租人参与任何有金融风险的行为,不得出现“投资”、“升值”、“名校”、“首付”、“月供”、“不限购”、“不限贷”等涉嫌误导、欺骗和虚假宣传字样。

同时,对于大家关心的租赁住房“以租代售”问题,《通知》在制度设计中也进行了充分考虑,对新增租赁住房的权属和土地性质、使用年限、租赁合同最长期限等进行了约束,对“以租代售”的情况有一定的限制。

《通知》易于操作,方便政府和市场按规定执行,通过政府、市场、个人良性循环来有效解决供应不平衡的问题,激发租赁市场活力,释放租赁市场潜力,并有助于改善和规范租赁住房市场环境,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

我市在发布《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广州市住房租赁标准》、《广州市房屋租赁合同网上备案规则》等相关规定基础上,随着本次《通知》的印发,新增租赁住房制度体系进一步得到完善,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按照中央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加强租赁住房监管,不断夯实完善租赁住房制度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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