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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17〕23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5-22 07:16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惠州市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21号小区德明国际公寓2单元21层13号房

被投诉人:广东信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茂名市迎宾三路189号

招标人:广州市轻工高级技工学校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三路荣华北16号

惠州市正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参与广州市轻工高级技工学校东校区校舍修缮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在本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第一中标候选人广东信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本项目拟派项目负责人的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广州市轻工高级技工学校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委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拟派的建造师“林泉”在东莞公共资源交易网诚信体系企业信息有显示在建项目,在建项目名称为“三联鹤凫渚农民公寓一期1号商业、住宅楼”(以下简称三联农民公寓项目),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违反了招投标法及招标文件《投标申请人声明》第八点:“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的承诺,请求废除被投诉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被投诉人称,其于2016年3月14日中标“三联农民公寓项目”,建造师为“林泉”。该项目因种种原因未能开工,其公司向项目建设单位凤岗镇三联鹤凫渚股份经济合作社申请将项目负责人“林泉”更换为“陈咸德”,建设单位凤岗镇三联鹤凫渚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6年3月23日同意其公司申请并办理了相关变更手续。被投诉人认为其更换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手续符合国家建设部《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08〕48号)等规定,没有违反招标文件《投标申请人声明》。

招标人称,投诉人申诉内容与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申请人声明》第八点规定相符,但其对投诉人提供的被投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林泉”是否有在建项目材料的真实性无法核实。

经查:

一、被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投标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林泉”, 根据东莞公共资源交易网相关工程中标公示信息显示“三联农民公寓项目”项目负责人为“林泉”。

二、被投诉人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中《投标申请人声明》第八点承诺:“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该声明的签署时间是2017年4月1日。

三、“三联农民公寓项目”《业务登记信息变更对照表》参与业务人员变更栏显示,变更前为“林泉”,变更后为“陈咸德”。

经“三联农民公寓项目”的建设单位凤岗镇三联鹤凫渚股份经济合作社及该项目行政监督单位东莞市凤岗镇住房规划建设局证实,被投诉人“三联农民公寓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林泉”已经变更为“陈咸德”, 建设单位同意时间是2016年3月23日,行政监督单位的盖章同意时间是2016年3月25日。

综上,被投诉人拟派项目负责人“林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依据不足。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本委决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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