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445号
被投诉人1: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招标人)
地 址: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48号
被投诉人2:广州高新工程顾问有限公司(招标代理)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科华街251号之22-24栋自编4019-4020房
安徽省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广东省技工教育示范基地首期工程非世行贷款项目市政配套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对其资格审查不通过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于2016年12月7日向我委(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经查,具体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其投标文件在评标过程中被确定为废标,详细理由及依据为不符合资格审查合格条件第十一条3点,具体情形为: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承担本工程所需的专业要求。其就此向被投诉人1提出异议,被投诉人1委托被投诉人2向其回复异议问题,异议回复中提到项目的评标资料取自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的信息资料,直接断定其提供的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企业库的资料信息对本项目评标无效。投诉人认为其并没有提供企业库的资料信息,而是直接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在广州投标文件管理专用软件中的“投标其他材料”模块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上传项目负责人的相关材料的扫描件作为审查依据。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没有理解其合理要求。被投诉人1没有重视其异议,而只是委托被投诉人2接收异议函并作出不合理答复。其认为被投诉人1及被投诉人2此举均存在违规行为。请求督促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纠正错误,重新组织评标。
被投诉人1称,其于2016年11月24日收到投诉人针对本项目的异议申诉,因其在评标过程中已回避,故委托被投诉人2接受投诉人异议函。被投诉人2于2016年11月25日书面回复投诉人并抄报被投诉人1,其在了解情况后也于2016年12月6日书面回复了投诉人,在接到投诉人异议的同时暂停了本项目招标活动,目前处于暂停状态。在此过程中其并不存在违规行为。对于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问题,被投诉人1认为,由于交易中心开展“三平台拆分”工作,在招标文件中增加“若企业库资料缺失的,以投标人在广州投标文件管理专用软件中的‘投标其他材料’模块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扫描件作为审查依据,具体详见穗建筑〔2016〕1046号文”作为过渡期招标投标应急措施。根据穗建筑〔2016〕1656号文,2016年9月26日起,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完成移交。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在投诉人的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中并没有查询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专业资格,一致认定投诉人资格审查不合格。2.本次评标工作符合招标文件及省、市相关规定的要求,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公平、公正,不存在投诉单位所述情形。其同意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
被投诉人2称,其于2016年11月25日收到投诉人《异议函》,当日已作出书面回复,并通知投诉人签收。其认为评审专家依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答疑澄清文件及现行相关规定文件作出独立评审。在接到投诉人申述的同时已暂停本项目的招标活动,故在此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5位成员在协助调查时称,评标时,评标系统显示投诉人项目负责人专业类别为公路工程,不符合招标公告要求,故不通过资格审查。招标文件虽明确企业库缺失的,按穗建筑〔2016〕1046号文处理,但该文件明确过渡期为2016年6月8日至9月8日,评标时时间已超出文件规定的过渡期。
经查:
一、本项目招标公告第十一条“投标人合格条件”第3点规定“……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本项目招标文件44.2规定“《资格审查表》中序号2至8项评审内容:……评审内容的信息取自投标申请人在交易中心企业库内的上传件。(若企业库资料缺失的,以投标人在广州投标文件管理专用软件中的‘投标其他材料’模块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上传相关材料的扫描件作为审查依据,具体详见穗建筑〔2016〕1046号文)……”。《资格审查表》第5项内容为“(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的专业和级别满足公告要求……”。本项目2016年9月26日的招标及澄清答疑文件第3点“招标文件中原文涉及‘交易中心企业库’的相应修改为‘房建市政企业库’”。
二、评标时,评标系统资料显示投诉人在“广州市房建和市政企业库”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胡延辉的注册建造师证书扫描件专业类别为公路工程。
综上,我委认为,否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无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