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17〕45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6-21 07:15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建白路116号

被投诉人1:(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成)新疆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主)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关林(成)新疆克拉玛依市友谊路115号C座

被投诉人2:(主)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

地址:(主)河南省濮阳市长庆路万利财富广场12楼 (成)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30号∕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习武园9号

招标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街龙口中路77号

天津大港油田集团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广州市天然气利用工程四期工程石滩门站-火村调压站管线工程EPC总承包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对本项目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投诉人因对招标人广州燃气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委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经查,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被投诉人1(主)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成)新疆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联合体)主体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豫2005030001)的有效期至2017 年04月21日到期,超过有效期;该公司企业主项资质“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证书编号 D141003982-12/121)有效期至2017年03月28日,超过有效期。在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也查询不到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拟派项目经理杨治强的相关入库信息。被投诉人1(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成)新疆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设计技术暗标用A3纸打印的图纸并进行了折叠装订附在标书后面,违反招标文件“3.7.4(4)对投标文件的规格要求。

二、被投诉人2(主)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主体单位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宋兵臣通过“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人员信息查询”查询不到的相关入库信息;该联合体的设计技术暗标文件出现了专业技术人员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明显违反了招标文件第46页对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投标人不得在技术文件上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图形”。

投诉人认为,(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成)新疆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和(主)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的技术标书是存在比较明显标记可以使人辨认出投标人,不应作为有效标书进行评审;申请对该两家联合体的设计技术标书(暗标)进行查证核实,重新对投标文件有效性进行认定。

被投诉人1称,(一)本项目招标公告要求投标人报名时间为2017年2月7日至13日,其报名时使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豫﹞JZ安许证字﹝2005﹞03001)有效期至2017年4月21日止,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二)招标文件关于投标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必须通过“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从业人员信息”没有相关的要求。(三)其公司投标文件设计部分技术文件中图纸采用A3纸打印并折叠成A4规格大小装订成册,能够如实反映现场实际情况,而且图纸采用A3纸或A3以上规格的纸张打印,能够使评委专家准确且清晰直观的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没有在设计部分技术投标文件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记认符号,招标文件也未规定图纸采用A3纸打印是废标条款。

被投诉人2称,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要求项目经理需要在三库一平台中入库和查询,投标文件中的项目经理宋兵臣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不得在技术文件上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图形”,是指不能做出相关标记让评标委员会可以辨识出该暗标属于哪个投标人,从而产生倾向性意见;其公司从方案的完善性和可行性考虑列出人力资源保障计划,《本项目的设计人力资源投入表》计划中的人员并未表露和关联相应的公司,评标委员会也无法从人力资源保障计划中判断该标书是属于哪个投标人,而且在评标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评标结果公示我公司设计标得分65分,距第一名89.33分相差34.33分,并未影响本次技术标评分,结果公平公正。其认为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说明不能出现人名和职称,未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招标人称:(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7.4点第(4)小点的编制要求,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款。第一中标候选人(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成)新疆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部分图纸采用A3纸打印并进行折叠装订附在标书后面,不属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附表3《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第一点规定“投标人在设计部分技术文件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记认符号(或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的情形。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将“投标文件未按 A4规格缩印编排装订成册”的情形作为废标处理或不通过有效性审查的条件。(二)第二中标候选人(主)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投标文件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暗标)出现了拟投入本招标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的“姓名、参加工作年限、职称、在本项目任职、主要资格”等信息并没有透露或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身份,不属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附表3《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第一点规定“投标人在设计部分技术文件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记认符号(或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的情形。

经查:

一、招标文件3.7.4投标文件设计部分-技术文件编制要求(4)投标文件的规格:A4规格缩印编排装订成册(含封面及封底建议不超过 400页);封面标明文件题名、编制时间,右上角标明正本(或副本),使用书式装订。3.7.4和4.1.1.2规定:“设计部分技术文件采用“暗标”模式,投标人不得在外包封上标注或做任何可以辨认投标人及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的名称、印章、商标、图形”。

附表3《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有效性审查表》规定“投标人在设计部分技术文件内标注名称、印章、商标、图形等记认符号(或使人辨认出投标人或其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为无效情形。

二、本项目于2017 年2月7日开始报名,报名截止为2017年2月13日;资格预审时间为2017年3月1日。设计部分评标报告《评标结果揭晓会投标单位确认表》显示,被投诉人1投标文件第一册设计部分之技术文件为“8号方案”,设计标得分89.33分;被投诉人2投标文件第一册设计部分之技术文件为“5号方案”,设计标得分65分。

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设计组认为,(一)(主)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成)新疆石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技术文件中图纸为A3纸打印,其装订仍为A4规格,符合招标文件第3.7.4条关于投标文件编制要求,不属于有效性审查表中列明的否决条款,设计技术标书为有效标书。(二)(主)中油石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成都华润燃气设计有限公司∕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投标书《本项目的设计人力资源投入表》中,出现“技术人员姓名、工作年限、职称、在本项目任职、主要资格”等信息不属于《设计部分技术文件有效性审查表》中否决性条款,为有效标书。

四、被投诉人1《资格预审文件-择优评分文件》中所附资料显示,牵头方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4月21日止;至2017年3月1日本项目资格预审时,该公司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尚在有效期。该公司在接受调查时提供了延期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后该证书的有效期为自2017年4月6日至2020年4月6日。该公司《资格预审文件-择优评分文件》中提供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有效期至2021年6月1日。

五、本项目招标文件没有规定投标人或项目负责人信息必须通过“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查询得到的要求。

六、被投诉人1的《投标文件(第一册设计部分之技术文件)》,有部分图纸为A3纸打印,折叠为A4规格后装订。

被投诉人2的《投标文件(第一册设计部分之技术文件)》(5号方案)中出现有“朱丹”“余祖强”等人的姓名、参加工作年限、职称、在本项目任职和主要资格等信息,认为评委通过以上信息辨认出投标人及专业人员身份依据不足。

综上,否定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无依据。本委决定,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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