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闽行区疏影路1280号
被投诉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人)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1238号万胜广场A塔
上海三思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了广州市轨道交通八号线北延段、九号线一期、十三号线首期、十四号线一期、 知识城支线、二十一号线LED灯具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I、Ⅱ标段)投标后,对其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重新评标问题向招标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异议,因对被投诉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7月12日向我委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投诉。经查,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其公司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的封装要求,不存在任何封装瑕疵,不属于法定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应被拒收的范围,其公司未将封装好的电子文件装入正本文件袋里的情况并不属于封装瑕疵,其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是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封装要求,被投诉人根据“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第四章“投标文件的递交”第26条针对封装瑕疵的规定拒收其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第24.1条: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第26.2条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二、本项目开标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价格标)正本独立封套密封,投标文件电子文件独立封套密封,但投标文件电子文件未装入对应的投标文件正本中。关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密封情况,“开标汇总表”备注为“投标文件电子版单独密封,但未密封在投标文件正本中”,其授权代表亦对此情况进行了签字确认。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投标文件封装有明确要求,投诉人投标文件封装不符合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的“对应投标文件各册内容的电子文件2套必须分别装入对应的投标文件正本中”的要求,根据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第26.2条约定,应拒收其投标文件。鉴于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时仅如实进行记录,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拒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根据相关规定,须对开标过程中的不当行为进行及时纠正,依法拒收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并根据相关流程依法重新组织评审。
四、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所有投标文件封套密封后应为正本3包、副本3包,共6包。开标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为正本3包,副本3包,投标文件电子版3包,共9包,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查:
一、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第24“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中的第24.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价格标”或“技术标”或“商务标”正本和所有副本独立封套装好密封,且在封套上标明“正本”或“副本”、“价格标”或“技术标”或“商务标”字样。全部投标报价文件(含电子文件)必须有单独的封套,不得与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部分封装在一起。技术、商务部分不能出现任何有关报价的内容,如出现则否决其投标。
二、招标文件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8项”第23.6:正本份数:1份 副本份数:5份。电子文件:对应投标文件各册内容的电子文件2套(MICROSOFT:WORD、PROJECT、EXCEL(CD-R光盘))必须分别装入对应的投标文件正本中。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通用条款第26.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四、开标时,投诉人投标文件为正本3包,副本3包,投标文件电子版3包,共9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本项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和标志的,招标人将拒绝接收投标文件。被投诉人接受了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应当改正。否定被投诉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对评标结果进行复核无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