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稿分为五章共四十六条,主要围绕征收原则、工作程序、补偿标准、具体实施等内容展开阐述。
其中:
(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补偿方式有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
(二)各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并公告。
(三)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并可实行奖励和补助制度。奖励包括征收奖励和搬迁时限奖励。
(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