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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违约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哪些?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6-11-18 07:44 浏览次数:- [字体:]

  依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违规、违约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行为有: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违约、违规的行为有: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依据本《办法》,违约行为还包括:在公共租赁住房内或楼宇公共部位存放法律禁止存放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等危害公共安全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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