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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答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5-04-30 09:41 浏览次数:- [字体:]

  一、通用问题

  1.如何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答:注册地在广州的建筑业企业,可以通过广东省住建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https://skypt.gdcic.net/#/user/home)申请办理。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需要较多材料,具体材料目录请查阅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https://zfcj.gz.gov.cn/)查阅办事指南。我局受理的资质许可事项主要有:(1)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工程、石油化工、冶金工程、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2)地基基础、起重设备安装、电子与智能化、消防设施、防水防腐保温、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3)公路路面工程、公路路基工程、公路交通工程、港口与海岸工程、航道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二级;(4)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古建筑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输变电工程、环保工程专业承包二级。

  2.企业净资产指标如何考核?

  答:企业净资产就是企业所有者(即投资方或股东)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即企业年度财务报表中的“所有者权益”。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企业应提供申请资质的上年度或当期(本月或申报时上个月)合法的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齐全,应包含现金流量表,利润表,资产负债表;报表应有制表人、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财务报表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首次申请资质的,以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考核净资产。

  申请多类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和已拥有资质标准要求的净资产指标最高值为准。

  3.设备指标如何考核?

  答: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不可以是租赁的,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但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检定报告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4.厂房指标如何考核?

  答:厂房可以是租赁的。标准中有明确要求的生产厂房,属企业自有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属企业租赁的,需提供厂房面积符合要求的租赁协议和出租方的不动产权证等材料,且租赁到期日期应不早于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之日。企业具有多处厂房的,可以累计考核。

  5.标准中企业主要人员有哪些?年龄有要求吗?

  答: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3类。

  企业主要人员年龄均为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能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企业缴纳社保(含灵活就业社保)。

  6.注册执业人员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一个注册人员有多个注册证书的,多个注册证书应注册在同一家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专业类别、级别、数量对应企业申报的资质序列、类别、等级的标准要求。采取告知承诺制的,企业申报时已明确注册执业人员名单,因办理注册手续暂未能查询到注册记录的,核查期间注册到位则予以认可。

  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5〕202 号)要求,自2025年5月1日起,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延续事项),注册执业人员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在资质审批中不作为有效人员认定(这里的“2次”不含核查时的申报企业)。

  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记录以四库或者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或者广东省建设执业资格注册管理信息系统载明的执业注册经历为准。如有注册、注销记录不完整的,以实际显示的经历信息项为准。

  7.企业如何明确技术负责人?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8.技术负责人简历中的任职单位没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该经历能否认可?

  答: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经历以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经历为准,其任职期间该任职单位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认定。

  9.技术职称人员如何考核认定?

  答:技术职称是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的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技术职称人员是指取得有职称评审权限部门颁发的职称证书的人员,不包括经济类人员,也不包括具有教学、研究等系列职称的人员。

  《标准》中的职称人员均指中级及以上工程系列职称人员, 其专业按职称证书的岗位专业或毕业证书(中专及以上)中所学专业为准。

  《标准》中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标准》中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但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按照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标准》中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按照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

  职称人员的个人职称可通过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系统服务平台、各省技术职称评审信息系统、广东省人社厅信息共享系统或企业提供的真实有效的网上查询渠道查询,如上述渠道均无法查询,企业可补充提供职称评审表或职称公示或公告等文件材料,或者发函核实。企业自主评审的职称人员职称证书,该评审单位需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并在备案有效期内。

  10.技术职称人员的相关专业具体包含哪些?

  答:除了《标准》有明确外,相关专业可以参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指南(第二版)》(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的职称人员专业分类。

  11.技术工人如何考核认定?

  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技术工人工种严格按照省厅要求的42个工种认定(《标准》中出现的42个技术工人种类:1.施工船员2.桩机操作工3.电工4.焊工5.起重信号司索工6.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7.防水工8.油漆工9.抹灰工10.钢筋工11.测量工12.混凝土工13.模板工14.爆破工15.起重信号工16.架子工17.木工18.砌筑工19.镶贴工20.石作业工 21.水电工22.机械设备安装工23.管道工24.通风工25.起重工26.砧细工27.木雕工28.石雕工29.砧刻工30.泥塑工31.彩绘工32.推光漆工33.匾额工34.砌花街工35.高压电工36.低压电工37.维修电工38.安装电工39.线路架设工40.变电安装工41.瓦工42.除尘工)。其中,水电工、高压电工、低压电工、维修电工、安装电工可以替代电工。

  12.技术工人证书有哪些查验方式?

  答:技术工人证书查验方式主要有:一、省内颁证的,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认定第一批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的通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认定第二批颁证机构及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相关岗位证书和技术工人职业资格证书等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有效证书的通知》文件内列明的机构名单及其证书为准。其中,第一批附件 2“广东省有关协会及其分级分类培训机构”的具体名录,“广东省有关协会”主要指“广东省建设教育协会”(https://www.gdpace.com/);“分级分类培训机构”是指“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机构信息全国联网查询”平台(http://rcgz.mohurd.gov.cn/Login/TrainDepartMentSearchResult)可查询到的培训机构。另外,省内证书在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http://zscx.osta.org.cn/)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http://admin.zhujianpeixun.com/)可查询的,予以认可。无法查验的不予认可。二、省外颁证的,以国家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http://zscx.osta.org.cn/)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http://admin.zhujianpeixun.com/)查验为准。

  13.资质标准明确要求中级及以上技术工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可作为中级以上技工证吗?

  答: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认定第一批建筑业企业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的通知》 (粤建许[2015]10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29号)和《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转换国家标准化电子证照的公告》 (粤建公告〔2023〕25号),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认定为中级工证书的工种类别以《公告》附件2所列为准(含建筑电工),且由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放。可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网址:https://zlaq.mohurd.gov.cn) 、 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微信小程序和广东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管理系统(网址: ht tps://cranesys tem. gdc ic. net:8080/)查询核实。

  14.省住建厅《第一批认定的建筑业企业技术工人颁证机构名单及其证书名称汇总表》中广东省建筑安全协会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哪些可以认定为中级工证书?

  答:高空作业操作证书、起重作业操作证,这 2 种专业作业操作证书可认定为中级工证书。其中,高空作业操作证包括普通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附着升降脚手架建筑架子工、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工等工种;起重作业操作证书包括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门式起重机装拆、塔式起重机起重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工等工种。省外颁发的证书还需在“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共服务门户”可查。

  15.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某一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均应满足《标准》要求。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只能作为一人申报考核;但一个人同时拥有注册证书和技术职称的,可同时作为注册人员和技术职称人员申报考核。

  16.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某一个人具有多个证书,能否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

  答:企业申请多个类别资质时,主要人员中每类人员数量、专业、工种等应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标准》要求,不需累加每类人员数量指标。某一个人具有注册证书、技术职称、岗位证书、技术工人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两个及以上的,可分别在各类别资质中申报考核,如一个人同时具有建筑工程职称证书和道路工程毕业证书,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职称人员申报考核,但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时,应提交其毕业证书。

  17.除了注册人员,其他人员也有频繁变动的限制吗?

  答:根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5〕202 号)要求,自2025年5月1日起,申请由我局负责审批和委托各区住建部门实施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不含延续事项),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一年内不得参与2家及以上不同单位资质申报(这里的“2家”不含核查时的申报企业)。

  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以考核其在三库参与资质申请的记录为准,我局审批的资质事项考核时间以最后审批完成时间为准,非我局审批的资质事项考核时间以其在三库参与资质申请的记录中“提交(申请)时间”载明的日期为准。

  18.机电工程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住建部市场司的解释,机电工程是指未列入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金、石油化工、通信工程的机械、电子、轻工、纺织、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其他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也不包含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19.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事项?

  答:依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厅〔2017〕32号)规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等事项。

  20.哪些资质事项考核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答:增项、升级、延续等事项需考核安全生产许可证。

  21.人员补缴社保或分公司人员社保符合申报条件吗?

  答:资质申报人员必须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由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或社保补缴均不予认定;省外分公司及子公司缴纳社保不予认定。

  二、新申请、增项、升级事项

  22.关于办公场所证明,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如何认定?

  答: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场地使用证明,可以作为产权证明予以认可。对于“办公场所”材料, 如企业上传的房产证和租赁合同上有“仅限工商登记办理”等限制性标注内容的,企业需补充无限制性要求的有效材料。如有转租关系的,各层租赁合同关系应合法合规。

  23.如何考核企业主要人员的社会保险?

  答:我局对首次申请、增项和升级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首次申请事项核查1个月社会保险(申报前1个月至完成核查期间均应持续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保),增项、升级申请事项核查连续3个月社会保险(申报前3个月至完成核查期间均应持续在申报企业缴纳社保),否则对其劳动关系不予认定。

  24.住建部建办市函〔2022〕361号文印发后,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具体考核指标是什么?

  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规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企业按照新申请或增项提交相关材料,企业资产、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要求,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个人业绩等其他指标需满足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

  以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为例,考核如下指标: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①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②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③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④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25.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需提交那些材料?

  答: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的业绩不少于2项。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标准,需满足建筑施工总承包二级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的业绩标准4类中的2类即可,不考核技术负责人申报业绩年限,不限制技术负责人所在企业资质等级。

  申报企业应填报个人业绩资料,并填写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应工程项目的16位项目编号,未要求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的可不填写项目编号。个人业绩还需上传本人亲笔签名并加盖申报企业公章的“技术负责人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件扫描件,不需提交其他证明材料。

  26.同一个技术负责人能否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答:企业申请1个或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的资历、专业、职称、业绩、注册执业资格(如要求)应满足各类资质标准要求,应在申请表中明确每个类别资质的1名技术负责人。同一个技术负责人只要分别满足所申请类别资质的相应标准要求,可以同时明确为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27.考核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核查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3〕548号)的要求,企业直接申请施工总承包二级和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个人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或B级工程项目(至少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满足)。其中,技术负责人个人信息以竣工验收或者业绩技术指标环节的信息为准,在工程项目所担任的职务准确(施工项目经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技术负责人)。由职称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的,其个人业绩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将进一步核查其完成业绩的任职经历(含社保)等信息。发现企业弄虚作假的,我局将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依法查处。

  28.考核企业业绩,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答: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核查工作的通知》(穗建筑〔2023〕548号)的要求,企业申请升级事项的,企业业绩应当是在全国建筑市场平台上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A级工程项目(至少基本信息、合同登记信息及竣工验收等环节均满足)。

  综合企业提交的工程业绩材料和四库业绩信息一并核实,如两者信息有不一致的,进一步重点核实层数、高度、深度、跨度、合同额、单体建筑面积的等涉及标准的关键技术指标,如发现工程业绩材料和四库上关于关键技术指标不一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定。

  29.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考核指标为累计指标的,是否需要累计?

  答: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的业绩不做累计考核。如: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中要求“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10公里以上;……”,企业申请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时,技术负责人提供的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应当是二级以上资质标准要求的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即可,长度不作累计考核,但长度指标数据必须有体现。

  30.企业直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考核技术负责人完成业绩时所在的企业资质等级吗?

  答: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技术负责人完成业绩时所在的企业资质可以是特级、一、二和三级,个人业绩完成时不能超资质承接。其他类别资质,参考执行。

  31.个人业绩为改建、扩建等非新建性质的,如何认定?

  答: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为改造、改建、扩建、更新等非新建性质的工程,不予认定。对于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为改造、改建、扩建、更新等非新建性质工程,除在四库满足标准要求外,另需申报企业提供该项目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等(官网可查),招标的施工内容以招标公告的招标范围及附件中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判断,能体现市政工程主体的,方可认定。四库上建设性质已注明为新建的,按新建业绩认定;业绩工程名称虽无改造、改建、扩建、更新等表述,但四库中显示建设性质为上述非新建工程的,应按非新建工程处理。

  32.什么是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此类工程是否可以作为代表工程业绩?

  答:超资质范围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中工程承接范围的工程,包括不是在企业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所对应的承包工程范围内的、超出所取得资质等级时间的、超出所取得的资质等级有设限要求的等。此类工程不能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但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33.企业业绩是否核查申报业绩中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答:对于企业申报业绩中的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如果存在违反有关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项目担任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或在项目实施时为非本企业建造师,或不具备建造师资格,或超越建造师执业范围执业,该项业绩不予认定。

  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第十一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如果专业承包资质的业绩工程由建设单位发包的,需要考核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专业承包资质的业绩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发包的,则不需考核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

  34.企业可否以总承包资质承接的工程业绩中的某项专业工程作为专业承包资质的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答:不可以。申请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提供其依法单独承接的所申请资质类别的专业工程业绩。

  三、延续事项

  35.企业申请办理住建部的资质事项,如需先申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的,应该如何申请?

  答:企业申请住建部办理的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等事项的,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经核查通过后,由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给企业,同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以备核查。企业在“三库一平台”信息系统申请省级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时,与申报资料一并提交。

  36.延续事项如何申请?

  建筑业企业应于资质的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同本证书上所有“换领资质”项与“非换领资质”项可同时申请延续,也可分别申请延续。同时申请延续的,资质证书上所有资质项须一次性提交申请;分别申请延续的,“换领资质”项或“非换领资质”项须分别一次性申请。不满足资质标准条件的资质项应及时办理注销,以免影响其他资质项的延续。

  企业在完成延续后,原资质证书上还有其它资质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一律不予受理。

  37.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考核哪些事项?

  答:延续主要考核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和注册人员等指标。

  38.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需考核的人员按哪个资质等级配备?

  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和等级资质标准要求。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按照相应类别一级标准考核注册人员。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延续考核注册人员需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 号)规定的相应类别三级资质标准要求。不分等级的资质按照相应类别标准考核注册人员。

  39.延续如何考核人员的社会保险?

  答:考核申报前3个月的社保。企业在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时,不需提供人员社保证明材料。由资质申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人员社保真实性、有效性签字承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质审批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企业申报资质人员缴纳社保情况进行核查。

  40.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是否考核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

  答:延续均不考核。

  41.办理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延续需要考核哪些人员?

  答:考核1名技术负责人,至少1名注册人员,需配备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至少1人。

  4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事项启动智能化审批后,有哪些方面的调整?

  答:一是调整了办事流程。智能化审批流程:企业通过“三库一平台”填写相关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详见“温馨提示”页的“企业信息核验”申报流程指引)——信息核验——进入延续业务事项申报——系统预检——提交申报——自动受理——智能审批——自动打证(结果公布)。省级资质事项已启用智能化审批功能。请企业做好企业库、人才库信息日常维护,确保资质申报前有关信息真实、准确。可在申报资质延续事项前,根据拟申报的资质类别及等级对应的核查条件,选择核验企业净资产、设备、厂房、技术负责人等全部或部分信息(如申请资质需要用到职称人员,也需核验),向属地住建主管部门提出信息核验(含企业信息和人员信息)申请。在申报延续时,无需提交法人承诺书、延续承诺书、企业人员社保证明和注册证书等材料,相关信息自动从政务共享数据采集验证。如资质有效期在一个月内的企业,因政务共享数据源问题无法通过系统预检的,可提交申报材料进行人工审核。

  二是减免了申报材料。在申报延续时,无需提交法人承诺书、延续承诺书、企业人员社保证明和注册证书等材料,相关信息自动从政务共享数据采集验证。

  三是提高了办事效率。完成信息核验且通过系统预检的延续申请,转入智能化审批,将有效缩短办结出证周期(比较启动智能化审批前)。

  43.企业基本信息已通过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简称地市)核验,预检不通过怎么办

  答:请登录“三库一平台”,对照“温馨提示”页的置顶信息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省级)申报预检问题处置建议》进行自查。

  企业提交某项资质延续申请时,系统将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经核验的信息、四库、工商、社保等数据进行预检查,协助企业自查判别是否符合该次申报条件,不符合的将提示预检不通过。企业需确保申报信息与已核验信息一致。

  44.企业或人员信息通过核验后发生变化(需要修改),还需要重新进行信息核验吗?

  答:需要。


四、重组分立、合并、

  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跨省变更事项

  45.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答:(1)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代表工程业绩等内容。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2)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被吸收企业在申报时未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46.办理吸收合并及相应重新核定事项的,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按省厅的要求及三库一平台系统设定的有效期规则,企业以吸收合并事项申请的,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标准考核申请企业的净资产、厂房、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技术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技术装备等,许可后相应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企业办理该资质的重新核定时,除核实被吸收企业的工商注销资料外,还对同一证书的所有资质进行重新核定,考核所有资质的净资产、人员等指标,许可后再将所有资质有效期调整为5年。

  47.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申报材料

企业重组分立

企业合并

国有企业改制

企业跨省变更

1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2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3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4

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清单及相应材料(原企业)




5

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

6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7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8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9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注:如住建部、省住建厅调整资质标准要求的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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