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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某公司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塔式起重机拆除作业的行政处罚案例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23-12-19 14:38 浏览次数:- [字体:]

  【案例名称】:对某公司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塔式起重机拆除作业的行政处罚案例

  【工作领域】: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建筑行业、建筑起重机械违规拆卸

  【案例描述】:塔式起重机是建筑施工必备的机械设备,发挥巨大作用的同时也存在着危险性,塔式起重机在使用过程中,尤其是安装、拆卸过程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作业,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基本案情:2023年2月28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和塔式起重机拆卸方案专家组一名起重设备专家到某项目现场检查塔式起重机拆卸情况,发现塔式起重机拆卸分包单位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按专项施工方案使用300t汽车吊,而是使用吨位不足300t的汽车吊进行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规定。

  处理流程及措施:针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执法人员与专家、总监进行确认后立即通知汽车吊退场,该台汽车吊于当日下午4点左右退场。3月13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正式对塔式起重机拆卸分包单位立案调查,通过3月28日对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及塔式起重机拆卸分包单位进行调查询问,结合5月12日对2月28日检查当天现场询问笔录、照片、专项施工方案等内容,确认塔式起重机拆卸分包单位未按照塔吊拆卸专项施工方案组织塔式起重机拆卸作业的事实。

  由于塔式起重机拆卸分包单位在该项目有1台塔式起重机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2020年版)B405.29.5的规定,认定其违法行为属于从轻裁量档次。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规定,对塔式起重机拆卸分包单位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进行如下行政处罚:予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

  难点问题:该案件核心证据为塔式起重机拆卸分包单位未按照方案使用300t汽车吊进行拆卸作业,但对于进场汽车吊是否开始作业存在争议,该单位坚持汽车吊未开始作业,他们发现吨位不符后主动将汽车吊退场,不存在安全责任。针对该情况,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执法人员对当天监督员、行业专家进行询问,结合当天照片、微信聊天记录、专项施工方案多方面确认该进场汽车吊已支腿,被行政执法人员及行业专家从工况推断出吨位不符(车身铭牌显示为300t)后才停止作业退场,在相关证据面前,塔式起重机拆卸分包单位承认违规违法事实。

  【评价及启示】:流动式起重机械以其作业范围广、作业面灵活的特点广泛的活动在施工工地一线,但是受不固定作业环境、管理缺失、设备带病作业等因素影响,严重威胁着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稳定性,对于大量使用流动式起重机械开展安装拆卸作业的分包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必将有力震慑行业乱象,对流动式起重机械“打一枪换一个地方”、逃避监管行为进行管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于塔吊安装拆卸均安排监督员、行业专家到场检查旁站,通过进场车辆车身工况进行判断,使得一些流动式起重机械车身铭牌、年检报告造假等行为无可趁之机,发现问题能够及时固化证据,为之后的行政处罚提供佐证。

  【体现工作能力】:一、行政处罚询问有的放矢。针对行政处罚核心证据问题,层层递进,多方收集证据,固化询问笔录内容,将违法违规证据形成完成链条,最终使涉事单位承认问题,接受处罚。二、执法程序严谨。该行政处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准确、程序要件完备、文书制作规范,笔录、照片等多项佐证违法违规事实,对于违规汽车吊专程向生产商确认吨位,体现了执法人员的严谨、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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