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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告知承诺制审批和信用监管的通知
来源: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4-05-27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有关部门、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广州市《关于支持改革创新宽容失误的意见》等相关要求,创新探索我市告知承诺制审批与监管服务方式,结合前期试行情况,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推进告知承诺制审批

  (一)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制审批可分为容缺型和告知型,由审批部门自行确定。容缺型是指申请人以提交承诺书等方式替代部分申报材料或要求,申请人需要在审批部门确定的承诺期限内,向审批部门补充提交容缺材料,经审批部门确认后完成承诺事项的闭合。告知型是指申请人以提交承诺书等方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或履行相应职责,审批部门不设定承诺期限,申请人也无需补充提交材料,相关部门后续依法开展事中事后检查。

  (三)各审批部门应当通过政策文件、办事指南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结合本部门实际,明确具体要求、承诺类型、承诺期限、企业不履行承诺的处理方式、承诺书格式文本等内容。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汇总发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二、加强承诺制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承诺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审批部门要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能产生的后果风险等因素综合研判,采取网站通报、信用公示、停工整改直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承诺人的相应责任。各审批部门要形成合力,在承诺事项未履行完成前,暂停相关企业再次以承诺制方式申报审批的资格(不影响企业以正常途径申报审批事项),共同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诚信环境。

  三、信用公示途径

   1.公示栏目。

  “信用广州”网站——“信用公示”——“工程建设审批查询”——“不履行承诺信息”栏目。

   2.公示方式。

  (1)容缺型:

  申请人未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有关材料,未完成承诺事项闭合的,审批部门应及时提醒告知,确定逾期后将企业不履行承诺的信息推送至“信用广州”公示。鼓励各审批部门通过系统自动对接方式,自动推送至“信用广州”公示。

  (2)告知型:

  市、区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提供资料造假、不按规定履行告知承诺行为的(如规划条件核实、环评审批、企业资质、预售许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装配式建设、绿色建筑、地下管线等相关业务),及时将相关单位不履行承诺的信息推送至“信用广州”公示。

   3.公示期限。

  根据《广州市工程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试行方案》(穗建改〔2018〕2号)》,不履行承诺信息在“信用广州”的公示期限为6个月。

  四、承诺制延期申请

  申请人如因政府部门发布新要求、政策变动等客观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在承诺期限内补充提交容缺材料的,应及时向审批部门提交情况说明申请延期,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予以延期一至两次。

  五、信用公示救济方式

  如对“信用广州”网站——“不履行承诺信息”公示的信息存在异议的,企业可向审批部门进行反馈,由审批部门核实后,对系统推送异常错漏情况予以调整。

   六、信用修复

  为鼓励企业守约履诺,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经审批部门确认承诺事项已履行完成的,相关不诚信公示信息,可按程序修复撤下。

  本通知印发实施之日起,《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关于加强承诺制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与信用公示的通知(试行)>续期的通知》(穗建改〔2023〕3号)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广州工程建设项目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

  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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