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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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日,《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经市政府第15届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为做好该规章的实施工作,具体解读如下:
一、《规定》出台背景
自2004年1月1日起,《广州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定”)开始施行,至今已经16年。随着经济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无障碍环境受众范围、使用需求、标准和发展方向不断变化,实践中显现出了无障碍设施覆盖面不足、达标程度和便利性不足、毁损占用设施以及“重设施建设、轻环境建设”等诸多问题,制度建设亟待完善。
此外,《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相继出台,原规定部分条款与国家和省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保持与上位法相一致,有效适应和保障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等行动不便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更加协调发展,确有必要制定新规。
二、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思路和依据
《规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城乡民生保障制度,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健全弱有所扶等方面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体系的要求,坚持目标牵引和问题导向,立足市情,以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妇女儿童等主要使用群体的需求和关切为出发点,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和论证,准确把握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中存在的短板、不足和薄弱环节,对标建设国际大都市和宜居城市目标,有针对性地充实和完善条款内容,增强制度可操作性,体现广州特色,着力构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模式,稳步推进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
制定《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广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在总结我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了国内主要城市的立法经验,总共28条,未分章。
(一)扩大了无障碍环境建设的范围。《规定》第一条明确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指为便于残疾人、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和儿童等社会成员自主安全地通行道路、出入相关建筑物、搭乘公共交通工具,交流信息,获得社会服务、享受公共服务和家居生活所进行的建设活动。与原规定相比,《规定》不再局限于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范畴,全面涵盖了设施无障碍、信息无障碍、服务无障碍等内容。
(二)细化了统筹和部门职责分工。《规定》第三条明确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工作,并制定具体协调工作制度,为其统筹促进相关部门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提供依据。第四条根据上位法规定和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市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建筑类建设工程,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和轨道交通类建设工程,市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港务等部门也分别负责相应行业领域的建设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与监管工作。区政府部门在各自职能分工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和管理工作。上述规定有利于各级政府各部门清晰职能职责、顺畅关系、强化责任,更好地推进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
(三)明确了无障碍环境建设规划。《规定》第五条明确市、区住建部门应当会同交通、林业园林、水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港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应当征求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等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征求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此举有利于掌握我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底数、目标和措施,对今后推进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提出前瞻性要求。
(四)加强了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规定》在上位法基础上,扩大无障碍设施建设覆盖面,新增重点场所设置轮椅坡道、无障碍卫生间等内容;强调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并明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概(预)算,在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设计委托时,应当包含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内容,并明确了设计、图文审查、施工及监理单位的责任;明确建立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高频度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建立竣工验收试用制度,即在竣工验收环节,建设单位应当邀请残联参加,听取残疾人代表的试用意见。
(五)优化了公共交通领域无障碍建设。《规定》第十二条明确已建成的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未设置可供轮椅车使用的无障碍电梯,但具备改造条件的,应当逐步实行改造。第十三条规定一些重点场所应设置无障碍停车位但尚未设置的,应当逐步完善。第十五条明确公共(电)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和巡游出租车运营单位应当配置一定比例的可供轮椅乘客使用的无障碍车辆,并制定相配套的无障碍服务规范。这一系列举措有针对性地解决了残疾人、老年人等群体使用公共交通出行的实际需求。
(六)补强了信息无障碍建设。《规定》第十九条明确配备手扶电梯或者直升电梯的公共图书馆、地铁站、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应当逐步在电梯处设置语音提示功能,便于视力残疾人、老年人等使用电梯。第二十条明确鼓励有关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课题研究,研发、推广和应用无障碍地图、教学材料、翻译软件等满足无障碍信息交流的技术、产品、服务。第二十一条要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官方网站无障碍信息建设,将重要的公开政务信息制作成盲文版或有声版提供给市、区公共图书馆,供视力残疾人阅读。上述规定系对上位法的补充和细化,以补强无障碍信息交流短板。
(七)构建社会共建共治共享模式。无障碍环境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建共治共享,为此第六条专门规定市、区有关部门应当将无障碍环境建设作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重要内容,纳入本系统文明行为评估体系,并将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列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等文明行为表彰奖励的评价指标体系。第七条规定残疾人组织、老年人组织、妇女联合会可聘请监督员,参与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管理情况的监督活动,可以对本市无障碍环境建设情况组织调查评估,将调查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布,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九条明确对损毁、擅自占用无障碍设施以及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无障碍设施的所有权人和管理人反映,或者通过全市统一的政府服务热线、平台等途径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