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含空港委)住建局、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海绵型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建设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指引(2016-2020年)》、《广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分类指引(试行)》(穗水河湖〔2020〕7号,附件1)、《广州市海绵城市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及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试行)》(附件 2)、《广州市海绵型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质量监督及验收工作指引(试行)》(附件 3)等规定,现将海绵型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设计、施工与质量验收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初步设计和审查
为建设广州特色海绵城市,各建设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督促设计单位在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中因地制宜设计海绵城市建设设施,初步设计要根据市海绵办要求按“四图三表”(附件4)落实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要求;技术审查专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在技术审查意见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是否符合技术指引的相关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初步设计文件不得通过技术审查。
二、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各建设单位要督促设计单位在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落实初步设计中提出的各项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措施,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海绵城市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要求进行审查。
三、海绵城市工程质量监管措施
各区住建局、监督机构和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广州市海绵型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质量监督及验收工作指引(试行)》及省、市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文件验收有关要求,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落实到位,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质量监管工作。
全市在建各项目建设单位应对照项目中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向监督机构报备。各级行业监管、监督部门依据报备情况,督促建设单位落实施工图设计中的各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程措施,在日常的质量监督中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的监督内容。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主要建筑材料的进场审查和检验管理,现场检查时重点检查各参建主体的质量行为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过程发现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设计要求和违反相关规范和标准的,应督促和落实相关责任单位及时整改。
(二)抓好海绵城市建设质量验收和联合验收工作。
对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质量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监督报告中列明项目海绵城市建设验收相关内容。建设单位在申请联合验收时在联合验收系统的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所需材料中一并上传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资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及监督机构监督报告中的意见,作为出具《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的依据之一。
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海绵城市建设不单独出具专项验收意见。
(三)统筹海绵城市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各区住建局、监督机构和各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立广州市海绵型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责任人名单和房屋建筑(含管廊)工程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质量管理台账,并根据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质量监管情况及时完善更新有关台账,做好过程监督,确保工程建设各阶段严格落实海绵城市设施质量控制要求。
特此通知。
附件:1.广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分类指引(试行)
2.广州市海绵城市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及综合管廊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试行)
3.海绵型房屋建筑及小区工程(含管廊)质量监督及验收工作指引
4.广州市水务局关于深化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联审决策建设方案海绵城市专项编制的函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