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空港经济区、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中共广州市委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字〔2016〕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现就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我市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严格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 15-201-2020)、《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等相关规范进行设计审查,在具体设计、审查时可参考《广州市绿色建筑设计与审查指南(2020版)》。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立项的民用建筑(含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居住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基本级或以上进行建设,其中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建筑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三、相关规划、规定或土地出让条件对绿色建筑标准执行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要求。
四、对不按照绿色建筑标准及其相应等级要求执行的建设、设计、审查、施工、监理单位,将依据《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广州市城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1月22日
(联系人:曾熠宇, 联系电话:020-83124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