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频解读】
【文字解读】
一、修订文件的背景、依据、目标和任务
(一)背景。《广州市业主决策电子投票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实施以来,我市业主可以采用更方便、更快捷的电子投票方式,对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对保障业主行使表决权、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活动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随着法律法规对电子投票的安全、便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必要对《规则》再次进行修订。
(二)依据。1.国家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广州市地方性法规:《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三)目标和任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电子投票、书面征求意见和集体讨论的形式表决事项。修订后的《规则》对于推动我市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及指导业主使用电子投票方式对共有和共同管理重要事项进行表决的行为可以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更加有利于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将产生积极的社会影响。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调整了《规则》的适用范围。
《规则》第二条规定:本规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业主、业主大会采用市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业主决策电子投票系统,对依法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进行投票表决的活动。
(二)对建立完善投票系统数据库进行规定,理顺区住建部门及街道(镇人民政府)职责。
《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投票系统已有的不动产登记数据,按照物业服务区域、楼幢、房屋地址,在投票系统建立物业服务区域的数据库。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物业服务区域的数据库。物业服务区域数据库已建立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将投票系统的业主清册提供给投票组织者。业主清册包括:专有部分地址(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姓名按照本办法规定作脱敏处理)。
(三)明确业主清册核实的步骤。
《规则》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票组织者应当通过公示业主清册等方式,组织业主核实业主清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协助。专有部分地址(房号)、专有部分面积、业主姓名等信息有缺漏或者有变更的,投票组织者或者业主应当将缺漏或者变更的信息和相应的证据材料,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更正意见;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更正意见报送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更正意见进行核实,及时完善物业服务区域数据库。
(四)优化计算参与表决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参与电子投票表决的业主应当明示同意、反对、弃权的表决意见,未投票表决业主的投票权数不得计入已表决票。
(五)增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规则》第二十七条规定: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投票组织者、投票系统开发维护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业主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电子投票无关的活动。同时,禁止任何单位、个人泄露、篡改业主信息,不得利用投票系统损害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人的合法权益。
三、解读途径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本局官方网站;
(二)“广州市物业管理”微信公众号;
(三)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网站。
四、解读时间
在《规则》正式颁布后10日内,对社会公布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