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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何认定?看这六大标准
来源: 南方+ 发布时间:2022-02-16 17:28 浏览次数:- [字体:]

  为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迈进,广州市正加紧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随着鸦岗、石丰、长腰岭等项目相继封顶、交付……2021年,广州圆满完成17万保障性租赁住房筹建任务,帮助更多市民实现“安居梦”。

  为明确和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规则,保障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供应,2022年2月15日,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询意见,对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条件予以明确。

  接下来,市民可积极参与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月16日至3月17日,广大市民朋友可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过书面邮寄至:广州市越秀区府前路1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处,邮编510030;或发送电子邮件到gzcczbc@gz.gov.cn。

  既有项目认定困难的,可适当放宽标准

  《征求意见稿》指出,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同时符合六大标准,分别是: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对象标准、规模标准、建设标准和运营标准。

  (一)面积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二)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市场主体按照“企业可持续、市民可负担”的原则,结合享受的优惠政策,以及企业的运营成本综合评估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每年涨幅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同期涨幅,且不超过5%。

  (三)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对象主要为在广州市工作或生活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通过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等方式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允许优先向本单位或本园区符合条件的职工定向出租。

  (四)规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为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原则上不少于 10 套(间)。

  (五)建设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执行住宅型租赁住房或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

  (六)运营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和租赁合同年限,具体标准为:

  1.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自持年限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2.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新建、产业园区配套用地新建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新建项目的房源,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0 年;

  3.存量房屋改建(含居住和非居住)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8年;

  4.城中村住房等存量房源整租运营、通过城市有机更新项目配置中小户型住房和其他途径筹集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年。同一市场主体经营多个租赁住房项目的,可将地理位置相邻以或位于一个行政区内的多个项目,整合为一个项目整体申请认定。

  为体现政策的灵活性,《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既有项目因执行相关认定标准有困难的,在满足租金标准和对象标准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具体由区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并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四步走”完成项目认定流程

  相关项目在申报认定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时,需符合《征求意见稿》规定的认定流程。(流程图见稿件下方。)《征求意见稿》指出,项目方在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基本资料。1.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或法人、其他组织登记注册证明; 3.房地产权属证明文件; 4.房地产所有权人同意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证明文件等。包括申请人与房地产所有权人签订的租赁合同、补充合同、 授权书等,明确约定申请人可将承租房地产对外出租经营的。

  (相关表格样式可登录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网查看《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附件)

  (二)建设运营方案或建设运营报告。

  涉及新增项目提供项目建设运营方案,包括项目概况、开发建设方案、出租运营方案、承诺事项等内容;既有项目提供项目建设运营报告,包括项目概况、开发建设现状、出租运营现状、承诺事项等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项目认定程序,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常年接受申报,具体认定程序分为以下四个步骤:

  (一)申报。申请人可以通过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或者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项目认定的基本资料和建设方案。

  (二)审查。申报材料齐全的项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牵头开展联合审查。

  (三)认定。符合标准的项目,公示 5 个工作日且无异 议的,报区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项目认定书。项目认定在受理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四)备案。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 通过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认定的保障性租赁 住房项目,上报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备案。

  在享受保障房优惠政策方面,《征求意见稿》指出,新增项目申请人凭项目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各项建设手续,按规定申请土地、财税等优惠政策。既有项目申请人可凭项目认定书,按照筹集方式的相关 规定捋顺建设手续,按规定享受财税等运营方面的优惠政策。同时,广州市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取得项目认定书的申请人提供长期贷款。

  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实行“先申报认定,后纳入计划”的工作机制,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应取得项目认定书。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呼吁,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的政策宣传,牵头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摸查和收集工作,根据认定标准筛选项目,建立辖区项目储备库,支持采取集中组织申报的方式加快推进项目认定。

  最后,《征求意见稿》特别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各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牵头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不定期开展检查。如出现下列情形,可撤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一)对于不符合标准的,拒绝整改或限期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

  (二)运营期限未达到规定年限,因破产清算、征收拆迁等其他原因确需退出的。

  此外,对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已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注销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达到规定年限,建设运营主体可以在期满三个月前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续期申请,符合标准的,按规定重新核发项目认定书。

  《征求意见稿》将在征询意见之后研究并择日发布,一经印发施行有效期为5年。

  广州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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