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市住房保障办推出供应2017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单位整体租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房源情况
本次推出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点共有12个,总套数为16668套。房源地址、数量、户型、租金标准、物管费标准、生活配套设施等情况详见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表及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指南(附件1、附件2)。
市住房保障办将根据申请情况确定最终供应房源套数。
二、申请对象
本次推出分配的公共租赁住房向新就业无房职工所在单位(下称用人单位)配租,由用人单位整体租赁后再向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分租。
根据《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用人单位包括依法注册登记且住所地在本市的广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政法、医疗、交通、环卫等基本公共服务部门和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其中:
高新技术企业、创新标杆企业:是指符合《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 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重点服务创新标杆百家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16〕10号)规定,由科技创新主管部门认定的企业;
高等院校:包括在穗部属、省属、市属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包括在穗中央(部)属、省属、市属、区属科研机构;
政法部门:包括各级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等;
医疗部门: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含医院、疾控中心、基层医疗服务中心);
交通部门:包括公交、地铁等企业;
环卫部门:包括各级环卫单位;
三、申请条件
纳入整体租赁范围的单位职工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8周岁以上(含本数),35周岁以下(含本数)。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高级工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从事城市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职工[1],不受年龄限制;
(二)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当前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三)符合本单位分配管理方案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流程
1.用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填写《广州市2017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单位整体租赁)》(下称《申请表》,附件3),并按规定的申请条件进行资格审核。
2.用人单位汇总审核通过的申请,填报《广州市2017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单位整体租赁)意向申请单位汇总表》(下称《单位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连同相关申请资料提交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进行意向申请登记。
用人单位递交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3月27日至4月28日(周六、日不受理)。
五、提交资料
用人单位须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广州市2017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单位整体租赁)意向申请单位汇总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及电子文档(U盘报送);
(二)机关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分配要求
(一)房源点选择原则:1人(1户)1点、1种户型
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可在全部房源点中选择1个房源点,并在该房源点选择一种意向户型。用人单位负责汇总本单位职工的需求。
(二)统筹管理
对于整栋或整层推出供应的房屋,为方便集中管理,原则上同一用房单位的房源集中在同一栋楼或同一楼层。
七、分配原则
当某房源点的房屋需求大于供应时,按照就近原则和供需匹配原则分配。一是结合考虑单位所在地就近分配,二是原则上按各单位对各房源点申报的需求套数比例进行分配。
八、租赁期限
住房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整体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5年。期满后仍需租赁的,最多可以续租1次,总租赁期最长不超过10年。
九、特别提示
(一)用人单位对申请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一经发现,将依据《广州市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二)用人单位如因特殊情况确未能在4月28日前向市住房保障办提交申请的,可在4月28日后继续申报。市住房保障办对4月28日前申报意向的单位进行分配后,若有剩余房源,将根据后续申请定期(每两个月)分配。
十、受理地址
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越秀区豪贤路仁生里36号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3号窗。
十一、受理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8:30至12:00,下午14:00至17:30
周五:上午8:30至12:00,下午不受理。
十二、咨询电话
市住房保障办:83195555
广州政府服务热线:12345
附件:
3.广州市2017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单位整体租赁)申请表.doc
4.广州市2017年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单位整体租赁)意向申请单位汇总表.zip
6.申请新就业无房职工公共租赁住房问题解答(补充一).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