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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企政策解读】《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条文解读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9-09-05 10:25 浏览次数:- [字体:]

  点击查看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现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地下综合管廊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下称《实施意见》)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过程

  2016年广州市入选全国第二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对试点城市的工作要求,我市需在试点期间制定管廊建设、管廊运营管理等有关政策文件。2016年5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穗府办规〔2016〕16号)已正式印发实施,并于2018年4月3日进行了修订。按照试点城市的考核要求,我市还须尽快制定出台管廊运营管理的政策,以指导全市管廊的运营工作。

  据此,为加强我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管理,确保管廊及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充分发挥管廊公共服务效能和社会效益,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多次征求区、市直有关单位、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相关管线单位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后,形成了《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印发施行。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包括七部分十九条内容。

  (一)明确了管廊运营管理的总体要求,在工作原则上提出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有偿使用、安全运行、资源共享等原则。

  (二)对健全运营管理体制进行了明确。包含两条内容:一是细化了政府部门职能分工,对建设、发改、财政以及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在管廊运营管理过程中的职责进行了明确。二是针对财政直接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以及管线单位共同组建等不同建设模式,分类明确了运营管理单位的产生方式,并提出鼓励各管廊项目公司、管线单位和社会资本参与管廊运营管理。

  (三)对规范管线入廊管理进行了明确。包含三条内容:一是推动各类管线全面入廊,提出了地下管线应当按照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进入综合管廊,既有地下管线在改建时应当根据综合管廊专项规划要求逐步迁移至综合管廊。二是对管廊建设和运营的衔接做出规定,明确了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应参与管廊竣工验收,在入廊前管线单位应与管廊运营管理单位签订协议的相关规定。三是提出统筹各类管线有序入廊,对各类管线的入廊时序和施工要求等进行了明确。

  (四)规定了管廊有偿使用的内容。包含二条规定:一是建立健全合理收费机制,参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明确了管廊有偿使用费的协商和定价方式。二是对管廊运维期间各类费用的分摊进行了明确。

  (五)对提高管廊运营管理效益进行了规定。包含两条内容:一是探索建立合理盈利模式,提出在保证管廊运行安全和管线正常运营前提下,允许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利用配套土地、地下空间等资源以及附属设施开展经营活动。二是完善运营考核激励机制,提出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实施机构应每年对管廊运营管理进行考核。

  (六)对加强管廊日常运营维护进行了规定。包括五条内容:一是落实管廊及管线运营责任,明确了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的巡查、维护、管养等责任。二是切实提高安全运营水平,对管廊运营过程中人员配备、制度建立、安保措施制定以及廊内施工要求等进行了明确。三是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通过双重巡查、双重监控、互相通报、定期会商等方式进行风险防控。四是全面强化应急抢险处置,明确了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在应急处置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五是划定管廊安全保护范围,提出在管廊两侧3米内开展施工活动的,以及对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对管廊本体及附属设施进行处理的情况需办理的相关手续进行了明确。

  (七)对管廊运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进行了明确,包括三条内容:一是加强管廊相关档案管理,二是构建智能管廊信息系统,三是完善管廊配套政策及技术标准,包括管廊运营维护技术标准、管理养护维修预算定额等。

  三、重点解读

  (一)《实施意见》借鉴了国家、省和国内已有管廊的城市出台的各类政策规定,对其中涉及管廊运营管理的条款内容进行了全面归纳、系统梳理,构建起涵盖运营管理全过程、全环节的制度体系,突出综合性。

  (二)关于管廊运营效益和盈利模式的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提出“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多种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动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和运营管理,依法依规为管廊建设运营项目配置土地、物业等经营资源,统筹运用价格补偿、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合作方形成合理回报预期,调动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性。”考虑到管廊建成后到管线全部入廊有一定的缓冲期限,为弥补运营管理费用,建议借鉴其他城市管廊利用经验做法,明确管廊相关盈利模式,充分发挥管廊经济社会效益。

  (三)关于管廊运行安全风险防控机制

  为加强对管廊安全风险的控制,结合管廊、管线同时运行的实际情况,《实施意见》提出风险防控实行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双重巡查、双重监控、互相通报制度,并对日常管理提出要求。同时,结合其他省市的规定和经验,提出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对重点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控等要求。

  (四)为确保可实施,《实施意见》细化明确了市直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管廊运营管理单位和管线单位在运维费用、安全运行、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从而确保管廊建成后能够正常、有序、高效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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