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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 本网 发布时间:2017-12-29 08:51 浏览次数:-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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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背景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016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穗府法函〔2017〕1194号)、《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穗府法函〔2017〕1329号)等通知要求,自2017年6月起,我委开展了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清理工作包括全面清理、“放管服”改革专项清理、生态文明建设专项清理三项任务。清理的主要对象是清理工作启动时(2017年5月31日)我委所有现行有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本《通知》是对经市法制部门审核同意的197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进行公布。

二、清理依据

(一)《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7〕36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7〕65号);

(三)《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涉及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府法〔2017〕39号);

(四)《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及废止情况公开工作的通知》(粤府法治办

〔2017〕2号);

(五)《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标号统一印发制度的通知》(粤府法治办〔2016〕16号);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创建珠三角法治政府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5〕592号)。

三、清理意义

(一)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进我委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政府必须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我委工作的各个方面,作为我委行政管理依据,涉及面广、影响面大,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密切,直接关系我委依法行政质量。通过本次清理,有利于构建完善科学合理高效的制度体系,为我委依法行政打下良好基础。

(二)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造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客观需要

李克强总理多次强调,“‘ 放管服’改革说到底就是培育市场环境”“营商环境就是生产力”,并明确提出“推进‘ 放管服’改革要筑牢法治保障的基石,按照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适应改革进程,加快推进相关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工作。”

本次清理重点是与2013年以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通过本次清理,及时剔除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与“放管服”改革精神不相适应的规定,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修改完善,促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三)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举措

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上位法的变动,现行规范性文件中,有的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有的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有的与上位法或者相互之间存在不协调。因此,有必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我委部门规范性文件,切实维护政府法制统一,确保法律、法规、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地衔接。

(四)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环节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之一,随着我市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人民生活不断改善,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要求也逐步提高。通过对我委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生态文明专项清理,清理和生态文明建设不相适应的规定,推进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绿色健康发展。

四、清理结果

清理工作按照部署动员、各处室清查反馈、内设法制机构汇总审核、征求各部门意见和公众意见、市法制办审查、再次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开展。

经市法制部门审查同意,我委197份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38份,修改20份,废止5份,到期失效134份。

五、下一步工作

(一)对于列入保留目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按照文件原有效期继续执行。

(二)对于列入修改目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我委各牵头处室推进修改。

(三)对于列入废止和失效目录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我委门户网站及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原文件上明确标注已废止或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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