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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音频解读】《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的政策解读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24-02-08 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音频解读】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

【文字解读】

  根据有关规范性文件工作要求,现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修订)》解读如下:

  一、文件修订背景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下称配套费)属政府性基金。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广东省政府性基金收费目录清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过往实践的基础上,我局于2019年2月印发出台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通知》(穗建规字〔2019〕3号)。为解决新型产业用地建设项目配套费的适用标准问题,经市政府同意,2023年我局印发出台《关于新型产业用地(M0)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算基数适用类别等有关事宜的通知》(穗建规字〔2023〕1号)。

  穗建规字〔2019〕3号文和穗建规字〔2023〕1号文的有效期截至2024年2月19日,及时修订有利于保持政策延续性。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原征收范围和征收计算方法不变。征收范围继续严格限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设项目。征收计算方法不变。

  (二)完善市、区征收管理体制以及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原市本级征收机构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中心的相关职能已并入市城市建设事务中心;从便民提效的角度出发,黄埔区全域内的项目调整由该区统一征收。调整完善相关单位间的工作职责、政府信息共享机制。

  (三)根据用地规划许可改革等情况规范适用操作。配合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改革以及根据我市旧城镇改造、旧厂房改造、旧村改造项目(城中村改造项目)以及改扩建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发放实际,规范适用操作。

  (四)持续优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交工作,改善我市营商环境。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阶段办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多退少补”手续时,建设单位事先承诺补缴时间、积极配合监管的,可采用承诺制方式承诺及时补缴配套费。

  (五)鼓励有关民生公益建设项目,细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提升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执行精准度。其中,经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依程序申请免征;符合我市规划的星光老年之家、老年人福利院、托儿所、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住区新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同时主管部门认定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可依程序申请免征。建设项目符合缴交时配套费减免政策或征收规定的,属多缴款、错缴款的,可依程序向征收机构申请退还。

  (六)明确监督管理机制。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如期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未按规定缴纳的行为,征收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依法履职。

  (七)与原文件做好施行日期衔接。与穗建规字〔2019〕3号文和穗建规字〔2023〕1号文做好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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