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广州市港务局 广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规字〔202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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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文件修订背景
近几年,随着“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改革的深入推进,要求各地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新发展格局。当前,原《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已不适应国家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以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东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办法》等法律法规,亟需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分为总则、资格审查、招标、评标方法、投标、评标和中标、信用和标后管理、监督管理、附则八章共50条。具体包括:
第一章:总则,共6条,分别对办法的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行政监督职责分工、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体系、招标评标方式改革创新、招标责任、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保障要求及信息公开媒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二章:资格审查,共7条,分别对资格审查方式的划分和选择、资格预审施工项目投标人数下限、设置资格条件的规则、资格后审施工项目的相关程序、资格预审项目资格审查结果告知和异议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招标,共10条,分别对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答疑、澄清和修改、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公布及异议、成本警示价的设立和公布、专业承包工程发包、招标人对主要材料和设备品牌的设置规则、招标条件承诺制度、招标人答复异议及配合进行投诉调查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评标方法,共9条,分别对货物、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设计及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适用的评标方法、各种评标方法的设置原则和权重比例构成,以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投标、评标和中标,共4条,分别对投标人的信用平台信息申报、维护和应用、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投标人澄清和说明、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原则等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信用和标后管理,共6条,分别对信用评价体系的构成、相关企业及个人信用管理、合同订立、履约保证金收取、拒绝投标人参与后续工程投标的相关情形、各方主体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4条,分别对行政监督部门事中事后监管、投标人提出异议及各方主体配合行政监督、最高投标限价的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制止或要求整改的情形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八章:附则,共4条,分别对行业自律、名词解释、公示期以及办法生效时间进行了规定。
三、其它说明
一是本次办法修订,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删除了原办法中关于特殊性工程、招标文件事前备案、合同备案、最高投标限价备案、出具招标失败证明等制定依据已失效的条款;原办法中与最新政策文件要求不符的条款,如预选承包商库、不良行为和不规范行为记录以及管理措施等,也已删除,与上位法保持一致。
二是结合机构改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改革,按照简政放权和便利高效的原则,对各部门分工、资格审查方式、招投标信息公开、投标保证金收取形式、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事中事后监管方式等方面进一步修订完善,尽可能方便招标投标当事人,为企业减轻负担,进一步促进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市场化、规范化。
三是注重制度创新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监管措施明确,如增加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评标办法的规定,将设计方案应当采用暗标形式的适用范围调整为房屋建筑工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