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央、省、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17〕29号)的要求,为给保障对象提供更专业的服务,我市依托广州市城市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珠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两个市属大型国有企业出资组建了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城投公司”)和广州珠江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珠江公司”)两家市属国有独资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负责提供保障性住房事务性管理和服务业务。现有保障性住房等相关事务性管理和服务由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移交两家住房租赁公司承接。具体有关情况专此说明如下:
一、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广州市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与各保障房住户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合同期内,合同租赁条款(包括租金标准、租赁期限)保持不变,合同无需重签。
二、相关业务移交后,住房保障政策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仍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
三、相关业务移交后,住房保障申请、资格审核(含资格复核、期满审查、变更审查)工作仍按现行政策执行,由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四、城投公司和珠江公司为市属国有独资公司,其所承接的保障性住房事务性管理和服务业务,按公益性质管理和服务。
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办)会同市国资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综合考评机制并制定操作细则,对住房租赁公司的住房保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运营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评,确保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六、住房保障收入标准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问题(含廉租房过渡公租房租金问题),仍由市住房保障办负责,市住房保障办正结合住户实际情况进行研究。
七、租赁合同期满或期间家庭情况变更(如:家庭收入、资产、住房、人员结构和婚育状况等),需要重新签订合同的,租赁合同由住房租赁公司作为出租方续签,审查流程、续签程序、合同版本等仍按现有政策执行。住房保障政策如有修订,后续合同版本将根据修订的政策同步变更调整。
八、目前,住房保障业务咨询、合同续签、办理退房和弃租手续、维修申报等业务,可照常在市住房保障办事窗口(豪贤路193号仁生里36号)2号窗办理,也可就近按片区到保障房小区服务窗口(棠德花苑、芳和花园、聚德花苑、金沙洲花园、泽德花苑)办理。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九、联系电话:城投公司:83842516;珠江公司:38824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