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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关于公开征求《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7-12 01:23 浏览次数:- [字体:]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试行)》(下称《试行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已于今年1月届满,需要进行修订。为进一步解决来穗务工人员住房问题,市住房保障办对《试行细则》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于7月12日至7月21日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征期间,市民可登录网站http://www.gzcc.gov.cn/查阅《征求意见稿》全文,通过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市住房保障办反映意见和建议(邮寄地址:广州市豪贤路193号市住房保障办11楼综合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gzszbbgz@163.com;传真:83191642)。

特此公告。

附件: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2017年7月12日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配租和租后管理等工作,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广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退出及监督管理工作。

本实施细则所称来穗务工人员是指在广州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

来穗务工人员配偶为广州市城镇户籍的,按照广州市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制度相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家庭名义申请,也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每个家庭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仅限于其在广州工作或者居住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

第四条 以下两类来穗务工人员,可以申请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

(一)来穗时间长、稳定就业的来穗务工人员。

此类人员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在广州市申报居住登记,办理并持有《广东省居住证》3年以上,且申请时仍在有效期内。

2.申请人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含广东省、广州市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的内容包括基本养老、职工社会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下同)连续缴费(含补缴)满2年或者5年内累计缴费满3年,且申请时处于在保状态。

3.申请人在申请时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已与本市用人单位签订2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且申请时处于合同有效期内;或者属于在本市辖区内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企业出资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申请时工商登记未被注销、吊销。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单位自管房,且申请时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请人及其配偶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没有犯罪记录及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公安机关作出的处以行政拘留、责令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等治安违法记录(以下简称犯罪违法记录)。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获得荣誉称号的来穗务工人员。

1.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

2.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人员。

3.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人员。

上述人员须持有《广东省居住证》、在广州地区参加社会保险、已在本市办理就业登记或者工商登记(申请时上述证件及证明仍在有效期内),且符合第四条第(一)项第4、5、6目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以通过积分的方式优先配租:

(一)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且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警务辅助、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累计超过3年,且申请时正在从事上述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

(二)符合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且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献血,或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累计超过50小时的申请人。

(三)符合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人。

(四)符合第四条规定,且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者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

第六条 市本级每年可供应的房源数量按照当年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可供应房源的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房源信息、申请时限等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公布。

第七条 来穗务工人员住房保障资格审核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对申请人家庭在穗工作、生活情况的收件、审核,包括居住年限、缴纳社保年限、就业登记年限、工作年限、工商登记情况、职业资格、计生、有无犯罪违法记录情况,以及表彰奖励、是否从事艰苦岗位和参与献血、义工工作情况,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人口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团市委以及市义工联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家庭住房情况,定期与负责受理工作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做好工作衔接及信息交换。

第八条 来穗务工人员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受理、审核流程如下:

(一)申请受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居住地所在区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部门)提交《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身份证,广东省居住证,由广州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并盖章确认的《个人历史就业记录》,有效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单位自管房证明,计生证明,诚信承诺书等申请材料。高技能人才、受表彰、获荣誉称号或者参与义工工作、献血的来穗务工人员还应当提交职业资格证书、荣誉或者奖励证书或者义工工作证明、献血证明等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申请材料齐全且在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前递交的,受理部门应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凭证。受理部门受理后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对申请不予受理的,受理部门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按要求补正材料,逾期未按要求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二)初审

受理部门应当自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分别提交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受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会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审查核实其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办理情况。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分别送达区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人口计生)、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团市委、市义工联审核。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

1.区公安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犯罪违法记录情况;申请人属于获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的来穗务工人员的,审查核实其相关表彰、奖励材料。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就业登记情况,利用政府信息共享平台审查申请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审核意见;申请人属于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或者国家、省、市级技能竞赛获奖人员的,审查核实其资格证明材料。

3.区卫生计生(人口计生)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

4. 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申请人工商登记情况。

5. 团市委及市义工联审查核实申请人志愿时及义工登记情况。资料审核责任归属以申请人居住地所在区为准。

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年限、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无犯罪违法记录情况等均以市住房保障部门发布的受理申请截止之日为截止时点,前溯计算。

(四)复核

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齐各会审部门反馈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情况汇总反馈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汇总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并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通过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公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五)公示

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情况在政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下同)姓名、广东省居住证办理、就业登记、工商登记、工作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住房、计生等情况。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同时公示相关职业资格、获表彰或者奖励情况(见义勇为行为属不宜公开情形的,按规定处理)、从业时间、献血或者参加志愿者(义工)服务等情况。

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向市住房保障部门书面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调查核实(涉及仲裁、诉讼的,异议调查核实时间另计)。对于申请人存在“犯罪违法嫌疑”情况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本人。申请人提出申诉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反馈市公安部门并由市公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

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调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六)批准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并公布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名单。

第九条 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采取积分和摇珠相结合的方式配租。

配租先后顺序按申请人积分高低排列;分数相同的,按申请人在广州地区缴纳医疗保险年限月数长短进行二次排名确定次序;经二次排名仍未能确定次序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

申请人积分包括基础配租分和优先配租分两类:

(一)经审核公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申请人,积基础配租分60分;

(二)持有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者三级、二级、一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技能人才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10分;

(三)获国家、省和本市党委、政府授予的荣誉称号,或者获得 “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人员”、“广州市优秀异地务工技能人才”称号的申请人,每个荣誉称号积优先配租分10分,最高不超过20分;

(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或者国家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积优先配租分10分;获省或者市级技能竞赛的获奖人员,积优先配租分5分。

(五)获得本市及以上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表彰或者奖励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10分;

(六)属于在本市从事公共服务领域特殊艰苦岗位的政府专职消防员、警务辅助、环卫、公共交通、医护(含养老护理、民政部门社会福利机构护理)工作超过3年,且申请时正在从事上述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的申请人,积优先配租分5分;

(七)申请人申请之日前5年内在本市参加献血(每次积优先配租分2分)或者志愿者(义工)服务(每满50小时积优先配租分2分),以上各项1年内积分不超过2分,两项累计最高不超过10分。

本条第三款第(一)至第(五)项人员,经审核获得承租资格后直接积分,第(六)、(七)项人员的积分由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认定后予以积分。

第十一条 承租资格自获得之日起一年内有效。承租资格失效后如仍有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的,在今后房源推出时,应当按照规定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名义申请的,可以承租成套公共租赁住房;以个人名义申请的,原则上配租单间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三条 成功配租的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除不可抗力外,成功配租的申请人不接受分配的房源,不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或者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的,视同放弃承租资格。

第十四条 租赁合同应当载明房屋的基本情况、租金标准、租金收取方式、租赁期限、使用管理、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

第十五条 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按照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租赁合同期限为5年。租赁期内,承租人应继续履行办理居住证、就业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费、计划生育等义务,且无犯罪违法记录。如需续租,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之日前6个月,向居住地所在区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提出续租申请,由居住地所在区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进行初审,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和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复核后,提交市住房保障部门批准,并办理租赁合同续签手续。

承租人提出续租申请时,需同时提供有效的居住证、就业登记证明、有效劳动合同或者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计生证明材料。经由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审核符合续租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准予续签租赁合同。经审核不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

承租人或者其配偶如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取得本市户籍,申请续租依照届时户籍家庭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执行。符合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可以以户籍家庭身份申请续租;经核查不符合户籍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其承租资格。

第十七条 来穗务工人员承租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不续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续租申请或者经核定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的,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给予3个月的过渡期(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情形除外),过渡期间按该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1.2倍计租。过渡期满,逾期拒不腾退的,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八条 租赁期内,如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承租人应及时向出租人或者其委托机构申报,并申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一)承租人或者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购买、受赠、继承或者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自有产权住房;

(二)承租人或者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承租了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或者人才公寓;

(三)承租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四)承租人有犯罪违法记录;

(五)承租人不在本市工作或者生活。

承租人出现上述情形未及时申报的,一经查实,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取消承租资格,责令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至承租人实际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之日期间按照广州市房地产租赁管理所公布的该地段同类型房屋年度租金参考价的2倍计租。市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将其行为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九条 承租人主动申请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向出租人或者其委托机构提出解除租赁合同的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应当加强监督管理,通过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收回房屋,自公共租赁住房承租资格取消之日起5年内不再受理该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住房保障申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将承租的住房转让、转租、分租、出借、调换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2个月或者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三)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住房6个月及以上的;

(四)擅自对承租的住房进行装修或者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拒不恢复原状的;

(五)故意损坏承租的住房及其附属设备,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虚报居住证、住房、工作、职业资格等状况,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查明有关当事人以弄虚作假、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公共租赁住房的,依照《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六条处理,并且将虚报、瞒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情况载入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依据《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81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不作为等行为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区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制订符合本区实际的来穗务工人员申请承租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细则。相关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审核分配等可结合本区实际研究确定,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备存。

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建设筹集的来穗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可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者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分配管理方案,明确准入条件、分配程序、退出机制及监督管理等内容,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部门备存。向本单位职工供应的,其具体分配管理方案应在本单位公示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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