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政策原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提升“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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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标准的通知》(穗府办函〔2017〕31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提升“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的指导意见》(穗建规字〔2022〕1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我市租赁住房“城中村”房源占比大,“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对提升群众幸福感、获得感至关重要。“城中村”普遍存在业态低端,公建配套设施缺乏,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不足,社会管理难度大的问题。通过引导村社集体物业适当改建,完善消防设施,补齐公建配套短板,并引入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村社集体物业,推进“城中村”环境更新,人居环境改善。
二、《提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一)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城中村”房源整租运营。
具体方式包括:一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自主成立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租赁房源;二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以入股的形式与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运营租赁房源;三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将租赁房源委托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运营。
(二)拓宽“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范围。
具有不动产权证、房地产权证等权属证明,宅基地证或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资料;以及在保证合法性基础上,经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
(三)明确“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的流程。
“城中村”租赁住房品质化提升(含既有项目)前要制定品质化提升方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属地租赁住房情况对提升方案进行指导。
新选定的品质化提升项目涉及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的,应根据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要求,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符合限额以下小型工程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到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开工信息录入手续;物业服务区域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对房屋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当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告知物业服务人。品质化提升涉及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应当符合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关规定。
品质化提升项目房屋投入使用前要取得房屋安全可靠性材料。
(四)明确支持政策
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享受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等中央、省资金支持,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取得非居住存量房屋改造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品质化提升项目依规享受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依规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解读途径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
四、解读时间
在《指导意见》正式颁布后10日内,通过解读途径对社会公布解读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