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510号
被投诉人1:广州市城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人)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员村二横路昌乐园65号01房
被投诉人2:金融城AT090955地块施工总承包项目评标委员会
利害关系人:广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一中标候选人)
投诉人参加了金融城AT090955地块施工总承包项目(项目编号:JG2019-4411,以下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局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技术标)中提供的“投标人业绩的获奖”评审项存在不应计分情况。
(二)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技术标)中“投标人施工管理机构骨干人员配备”的部分配备人员和证明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存在不应计分情况。
(三)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标)中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评审项评分偏低。
投诉人提出对其投标文件(技术标)和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技术标)进行复核的诉求。
招标人称,其尊重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及我局的裁决。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5名成员对投诉问题进行了陈述和申辩:5名成员均认为对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技术标)中的“投标人业绩的获奖”和“投标人施工管理机构骨干人员配备”的评审存在疏漏。5名成员均表示没有对投诉人的技术标评低分的情形。
第一中标候选人对投诉问题进行了说明。(一)其递交的投标文件(技术标)及所附资料均真实有效,对评标结果没有异议;(二)其在投标文件(技术标)中提供的人员及所附材料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施工管理机构骨干人员配备”评审标准。
经查:
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业绩的获奖”评审项的规定,2014年1月1日至今独立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业绩获得过工程质量奖的予以计分。本项目《答疑文件》第11条明确:获奖业绩的竣工日期需要在2014年1月1日之后。
投诉反映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技术标)中提供的获奖业绩“滨海花园8期高层住宅2-3栋、4-7栋、8-10栋、11-13栋、14-15栋、20-21栋、16-17栋、22-23栋、18-19栋、24-25栋、地下室、会所(自编8-1-1栋)及垃圾房(自编8-1-27栋)工程施工总承包及总承包管理服务”的竣工时间为2012年11月5日。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此项评审中均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
二、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施工管理机构骨干人员配备”评审标准为“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第五章《人员基本配备表》要求的,得10分;专业工程师未按该表足额配备的或配备人员未满足该表相应要求的,每名扣2分;未按该表足额配备或配备人员未满足该表相应要求的专业工程师累计达到3名时,本项的0分”。
第一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技术标)中相关证明材料中,存在配备人员学历、专业等不符合评审要求的情形。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此项评审中均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
三、招标文件中“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质量目标”的评审标准为:优10分、良8分、中5分、差1分。评标委员会成员此项评审中出现9分、7分和6分的评审结论。评标委员会部分成员在“投标人施工组织设计”其他评审项中也存在不按规定的分值进行评审的情况。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
综上,评标委员会成员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1楼-35楼)电话:020-83133545,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