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19〕150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8-19 03:44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揽月路8号212、216、218

被投诉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52号

招标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地址:广州番禺区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投诉人广东力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参与了“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迁建一期安置区项目10KV供配电工程专业承包项目”(项目编号:JG2019-0388,以下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广州市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评审情况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局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被投诉人提供了拟派项目负责人刘坚的四个业绩“110kV镜湖(雅瑶)送电线路工程(解口和T接龙口~湖畔电缆部分、T接龙湖甲线和解口龙湖乙线进镜湖站架空线路)”“科学城乐金飞利浦企业永久用电工程(二期)”“220千伏镜湖(雅瑶)输变电工程(不含110千伏线路工程)”“220千伏玉城至永丰甲乙线路工程(三水段)[施工招标]”(以下分别简称镜湖送电线路工程、科学城用电工程、镜湖输变电工程、玉城至永丰甲乙线路工程),根据业绩简介的开工、竣工日期,该建造师存在同时在多个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违反了《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属于违法执业。

二、被投诉人提供的“镜湖送电线路工程”业绩的工程竣工报告真实性存疑,竣工报告与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名称、工程主要内容和建设单位名称存在不一致。

三、被投诉人提供的“科学城用电工程”业绩的工程竣工报告真实性存疑,根据该项目“广州电力工程质检站智联监督检查签证书、会议纪要(穗东进纪〔2017〕36号、建设单位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竣工报告”,竣工报告填写竣工时间与实际不符。

四、被投诉人未提供有效造价工程师证件(段宁的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不在有效期内,刘瑞芳的职称证为建筑经济专业,尹兴周是工程造价助理工程师),不符合招标文件项目经理部组成人员配备要求。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实际得分与应得分不符以及项目经理业绩资料与原件不符,请求予以核查。

被投诉人对投诉问题进行了陈述申辩:

一、项目负责人刘坚的四个项目业绩,均在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名、投标,经评标确定其公司中标。刘坚在过往项目认真履行合同,按时按质通过竣工验收,顺利投产运行。

二、“镜湖送电线路工程”竣工报告中工程名称、主要内容依据广州供电局有限公司项目管理部门要求采用简述,建设单位不一致是招标人企业管理模式所导致,110千伏及以下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由下属区局花都供电局单位职能部门负责管理。

三、“科学城用电工程”项目已竣工完成投产,中标通知书、合同、竣工报告真实。签办竣工报告时,参建各单位均已签章,但未签署时间。因其公司内部原因,将竣工时间填写为2015年3月25日,并非为了应标而故意修改。

四、其公司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名造价工程师证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招标人称,被投诉人投标文件提供的“镜湖送电线路工程”“科学城用电工程”“镜湖输变电工程”三个业绩的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投诉人提供的业绩“科学城用电工程”证明资料无法评判有效性;被投诉人配备的造价人员及有关证书资料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对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无异议。

经查: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一)项目负责人持有电气类专业中级或以上职称且作为项目负责人担任过类似工程业绩,每个业绩加5分,最多加15分(类似工程业绩是指2015年1月1日至今完成的质量合格且电压等级为10kV及以上的单项合同金额3000万元或以上电力施工工程业绩);(二)造价工程师应具有造价类工程师职称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须提供职称证或注册证;

二、被投诉人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拟派项目负责人刘坚的四个业绩“玉城至永丰甲乙线路工程”“镜湖送电线路工程”“科学城用电工程”“镜湖输变电工程”,业绩证明材料有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竣工报告,具体如下:

(一)根据工程竣工报告,“镜湖送电线路工程”开工日期为2015年5月21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5月13日;“科学城用电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3月25日(该项目实际竣工验收情况,下文载明);“镜湖输变电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7月31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24日;“玉城至永丰甲乙线路工程”的开工日期为2014年4月20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12月30日,注册建造师刘坚存在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行为。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否定项目负责人的业绩的有效性无依据,对投诉人的该项投诉问题不予支持。

(二)经“镜湖送电线路工程”建设单位复函证实,该项目业绩资料属实。该项投诉问题不予支持。

(三)经“科学城用电工程”建设单位复函证实,该项目实际竣工验收日期与被投诉人的竣工报告填写日期不一致,被投诉人提供的该项业绩资料不真实。

三、被投诉人本项目投标文件相关造价工程师资料符合招标文件评审要求。

四、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投标人声明》中承诺,“本公司保证投标报名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

综上,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科学城用电工程”工程竣工报告中开工、竣工日期与实际情况不一致,被投诉人提供的业绩材料不真实,该事实与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人声明》第一条陈述内容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应否决其投标。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1楼-35楼)电话:020-83133545,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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