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19〕147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9-08-08 06:51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主)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成)广州市城市建设工程监理公司

地址:(主)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0号、(成)广州市越秀区建设大马路12号22层

被投诉人:梅州监狱迁建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评标委员会

招标人: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大道西108号奥园大厦11楼及12楼东翼

其他有关当事人:(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地址:(主)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97号、(成)梅州市梅江三路规划设计大楼

投诉人参加了梅州监狱迁建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项目编号:JG2019-2386,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评标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其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局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未递交资格审查文件正本,违反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的附件1《否决性条款汇总》的《符合性审查表》第8项等有关完整性、符合性要求。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标,应撤销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并撤销(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作为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资格。

被投诉人评标委员会(商务技术组)的5名成员均对投诉问题进行了陈述:一是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开标、评标及定标办法》的附件1《否决性条款汇总》未将“须递交正本”作为否决投标的条款,因此不能否决投标;二是《符合性审查表》第8项主要是针对投标文件中格式问题的,因此该投标文件不存在此情形,不应废标。

招标人称:

一、开标时发现(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资格审查文件正本缺失,《开标汇总

表》已备注,开标时无投标人提出异议。此情形不属于招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汇总》中招标人拒绝接受其投标文件的情形。(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格式均按照规定格式填写,并无出现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情况,与评标委员会的结果相符。

二、(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收标会提交用于验证投标人授权代表身份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不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称:

一、其投标文件的格式已按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格式一至十六填写,包含资格审查文件、商务文件、技术文件、方案设计文件的全部内容。

二、其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经盖章确认,均真实有效,内容依旧完整,满足招标文件规定和评标逻辑,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经查: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及前附表》第11.2.2条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正本提供原件,副本可为复印件,按招标文件第5章格式一)”、第17.2.2条规定“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密闭封装,外包装材料不应留有可在包封后添加或抽取投标文件的空隙”。《符合性审查表》第2项规定“投标文件中没有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或由委托代理人签署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符合性审查表》第8项规定“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的格式(招标文件第五章格式一至十六)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其投标被否决。招标文件第五章格式一中的《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注:按提供的格式或使用从工商管理部门购买的格式填写,原件装订于正本中”。

二、(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递交的投标文件包含招标文件第五章格式一至十六内容。

三、(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其按招标文件第一章第18.1条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时提交《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未密封,不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

综上,(主)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成)梅州市正明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出现了《符合性审查表》的第2项的情形,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十一条规定,由招标人依法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1楼-35楼)电话:020-83133545,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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