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家缘
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19〕151号)
来源: 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8-27 07:58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

被投诉人1:广州市公共重点项目建设管理中心(招标人,原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

地址:广州市大学城内环东星运路1号

被投诉人2: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迀建一期安置区项目(二期)电梯

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评标委员会(第二次评审评标委员会)

 

投诉人参加了“广州职业技术院校迀建一期安置区项目(二期)电梯设备采购及相关服务”(项目编号:JG2018-5562,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评标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局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第二次复评理由不充分。其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符合招标文件(包括技术标、商务标、价格标)关于投标有效期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无依据。招标人组织了两次重评后,日立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成为了第一中标候选人,技术标的得分88.35分,比第一次中标候选人公示时的79.2分高出近10分。

被投诉人1称:

一、因本项目原技术标评标委员会两次评审均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招标人有权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重新评审。重新评审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对投标有效期有明确规定,即投标有效期18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计起)。投诉人提供的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无任何与“投标有效期”相关的说明、承诺等形式的书面材料,其余六家投标单位提供的商务标投标文件均包含了关于投标有效期的响应内容。招标文件评标细则明确了同时通过商务标及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方可参加价格标评审,投诉书中所提《投标函》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价格标的组成部分,投诉人并未通过商务标有效性审查。商务标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对投诉人做出“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判断未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

三、重新评审的技术组评标委员会对全部投标人的评分相对原评审得分均偏高,不仅仅是一家投标单位得分有所提高。投诉人仅对一家投标单位得分提高提出质疑与事实不符。未发现本项目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或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作为评标依据的情况。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技术组)成员除一名评标专家因故在国外未能协助调查外,其他成员均认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商务组)5名成员均认为,投诉人在其商务标中没有出现投标有效期的承诺,不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必须通过商务标及技术标有效性审查,方可进入价格标投标文件有效性审查”的规定,不能通过有效性审查。

经查:

一、因本项目原评标委员会技术组两次评审均存在错误,招标人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评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二、招标文件规定如下:

(一)投标文件由价格标、技术标、商务标、唱标信封及其电子文件组成。技术标评审由技术标评标组负责,商务、价格标评审由商务标评标组负责。

(二)《商务标有效性审查表》将“投标有效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为有效性审查的情形之一,同时通过商务标及技术标有效性审查的投标人方可参加价格标评审。商务标及技术标中未要求投标人需提供关于“投标文件的有效期”的资料。

(三)价格标格式一《投标函》载明:“在此提交的投标文件,份数按招标文件要求,包括如下内容:㈠商务标文件、㈡技术标文件、㈢价格标文件。第3点:本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180天内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三、投诉人的价格标投标文件《投标函》采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文件,明确其投标文件包括商务标文件、技术标文件、价格标文件,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投标截止日后180天内有效,如中标,有效期将延至合同终止日为止。

四、目前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技术组)存在没有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情形。

本案中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商务组)认为,投诉人在商务标中没有按评标办法中的评审程序提供投标有效期的相关材料,应不通过有效性审查。投诉人认为,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写投标文件,对有效期进行了承诺,应通过有效性审查。对此,本局认为,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没有在商务标投标文件中提供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有效期的承诺文件,认定投诉人商务标有效性审查不通过依据不足。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由招标人依法处理。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1楼-35楼)电话:020-83133545,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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