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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17〕61号)
来源: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时间:2017-09-13 07:14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主)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广东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茂名市新福五路南华小区136号二楼/化州市上街垌东湖公园老干开发小区十四米街36号

被投诉人:广州大学(招标人)

地址: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230号

(主)广东大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广东西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在参加了广州大学文清楼北座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后,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的评审问题向招标人广州大学(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提出异议,因对被投诉人的异议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8月10日向我委(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经查,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被投诉人未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不能以此作为废除投标的理由。根据《招标公告》附件三《招标控制价公布函》,被投诉人对于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暂列金等项目有不同的要求,对其他各项都有注明控制价标准,唯独删除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的金额标准。《招标文件》“投标须知”中对本项目招标控制价的部分明确表述为:人民币2829961.73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153892.14元,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元,投标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投诉人认为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没有明确控制价标准的子项目,不应作为否决性审查条款。

二、即便被投诉人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表中“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作为控制价审查标准,其认为被投诉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评审尺度也不一,造成不公正评标。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查询到的本项目《开标记录表》,各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按0元报价,有认为不属于控制价要求,可以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14641.95元填写的。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主)广东华鑫建建设有限公司(成)珠海市长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长润联合体)在《开标记录表》上的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的报价为零元,其未被废除投标,而同样此项目报价为零元的另外三家投标人却被废除投标。

投诉人请求责令被投诉人废除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或者重新评标。

被投诉人称:

一、其已公开发布了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公布函、工程量清单等招标文件也同步在网上公布,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招标控制价内已明确公布。招标文件13.3规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金额报价。招标控制价作为招标文件一部分,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作为非竞争性项目,投标单位应该按此规定填写报价。

二、评标委员会是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办法作出的评审,并未有任何不妥。

评标委员会在协助调查时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是不可竞争费用,招标控制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设有“余方弃置”及“余泥渣土排放费”合计14641.95元。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对各投标人的评审尺度都是统一的,即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设置的“余方弃置”及“余泥渣土排放费”合计作为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进行评审,若投标人实质性改变招标控制价费用的,均不能通过否决性审查。

经查:

一、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投标须知》13.3规定,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或招标文件其他部分中有关规费、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非竞争性项目明列了单价或合价金额的,投标人应按照明列的单价或合价金额报价。

二、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招标控制价》:七、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表中装修部分《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第14项为“余方弃置”14040.72元,第15项为“余泥渣土排放费”601.23元。

据此,本项目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为14641.95元。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等投标人不可竞争的固定报价。《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审查表》第9项为“投标报价中对招标文件规定的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进行浮动或改变”,并规定:凡出现以上任何一项情形,否决其投标。

四、广州汉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华辉装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深圳市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成)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三个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报价分别为15517.75元、15525.76元、27382.02元,上述三个投标人均对招标控制价中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报价进行了改变。投诉人、华鑫长润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中报价均为14641.95元,未对招标控制价中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报价进行改变。

综上,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中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费用对各投标人进行评审,否定本项目评审结果无依据。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地址: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9楼 电话:020-8355598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1楼-35楼) 电话:020-83133545,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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