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稳妥有序开展,针对我市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编制工作,指引如下:
一、需提交纸质投标文件的项目,按照《通知》第三点执行;投标人选择纸质保函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按照《通知》第七点执行。
二、招标文件需投标人提供项目管理团队人员缴纳社保证明,且社保缴纳期限包含疫情期的,若当地政府部门允许企业在疫情期间缓缴社会保险费且投标人未缴纳的,投标人可提供当地政府部门允许缓缴社保的相关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后续中标人管理团队的社保补缴情况。
三、疫情防控期间,评标办法原则上不设置答辩环节。已经设置答辩环节的项目,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协助交易场所做好相关防护工作。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招标人要保证异议渠道畅通,不得借疫情防控之名实施排斥限制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创新做好招投标工作保障经济平稳运行的通知(发改电〔2020〕170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