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余杭经济开发区宏达路168号
被投诉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闵行区江川路811号
招标人: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东路万胜广场C塔7楼
杭州西奥电梯有限公司参与了“广州市第四、五、六、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生活垃圾应急综合处理项目电梯采购及相关服务(第二次)”(项目编号:JG2019-6782,以下称本项目)投标后,就本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中标资格问题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局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被投诉人在本项目拟投货物MAXIEZ系列电梯制造单位为三菱电机上海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菱电机公司),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由三菱电机公司出具的有效的参加本项目投标的唯一代理商的授权证明书,不满足本项目招标公告“投标人资格要求”3.2条“投标人必须是拟投货物(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和自动扶梯)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代理商”的规定。
二、MAXIEZ系列电梯是三菱电机公司的产品,不是被投诉人的投标品牌注册商标产品。被投诉人和三菱电机公司是两个不同的合资品牌,原品牌同为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被投诉人不满足本项目用户需求书“★1.2 拟投标的电梯必须是合资品牌或原厂原品牌,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合格产品,使用投标品牌注册商标不允许提供贴牌产品”的规定。
投诉人诉求取消被投诉人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被投诉人称:
一、被投诉人与三菱电机公司的股东方一致,都是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共同在中国投资的电梯公司,其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供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被投诉人营业执照上已清晰注明经营范围:销售三菱商标电梯产品及零部件,提供上述所有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测服务。根据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出具的声明书已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仅被投诉人与三菱电机公司使用“三菱”字号生产电梯等产品。营业执照已授权其公司销售三菱电机公司的产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同时,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因电梯产品技术的相通性等特殊情况的认可,对被投诉人与三菱电机公司双方经营管理关系的认定,并由被投诉人负责提供日本三菱商标产品、安装、改造、维修业务。被投诉人认为其投标有效。
二、被投诉人为中外合资企业,本次提供的设备均满足“1.2拟投标的电梯必须是中外合资或原品牌,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合格产品使用投标品牌注册商标不允许提供贴牌产品”的规定,投诉人投诉内容不实。
三、三菱电机株式会社使用的“三菱”商标,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或者相关政府商标网站查询,均有正式注册记录。
四、三菱电机公司出具的制造厂授权说明函中明确,三菱电机公司作为三菱电梯的制造商,生产制造三菱商标电梯产品及零部件,且自成立之日起制造的货物的所有销售、安装及售后服务均授权予被投诉人。被投诉人用其公司制造的货物参与各项目的投标,合同谈判和签署合同,三菱电机公司对提交的货物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
招标人称:被投诉人与三菱电机公司都是上海电气集团公司和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共同在中国投资的电梯公司,被投诉人与三菱电机公司两家公司生产的电梯等产品均使用“三菱”商标,被投诉人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括销售三菱商标电梯产品及零部件,提供上述所有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测服务的内容,表明已授权被投诉人为三菱电机公司制造产品的合法代理商,不需要提供“制造商唯一授权函”。因此,被投诉人符合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本次投标过程中不存在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的情况,保留其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多数成员在协助调查时称,被投诉人营业执照注明的经营范围可以证明被投诉人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被投诉人与三菱电机公司为关联公司,共用产品系列互补,参与投标符合要求。投诉人反映被投诉人使用MAXIEZ系列电梯产品为贴牌产品的说法不成立。
经查:
一、本项目招标公告3.2条规定,投标人必须是拟投货物(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和自动扶梯)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参加本次投标的唯一授权代理商;同一品牌的产品,只允许一个有效的申请人参加投标。本项目招标文件《用户需求书》第一章“总体要求”规定标准中有“★”号的条款必须实质性响应。第★1.2条规定,拟投标的电梯必须是合资品牌或原厂原品牌,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合格产品,使用投标品牌注册商标不允许提供贴牌产品。
二、被投诉人在其标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三菱电机关于MAXIEZ系列电梯的制造商的书面授权书。被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销售三菱商标电梯产品及零部件,提供上述所有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检测服务”。被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公司多次销售、安装三菱电机公司生产的MAXIEZ系列电梯的业绩材料。本项目没有其他投标人使用三菱电机公司的MAXIEZ系列进行投标。
三、三菱电机公司为日本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的中外合资公司,其生产的MAXIEZ系列电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本局认为:一、被投诉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三菱电机公司的MAXIEZ系列电梯的制造商书面授权书属实,但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和招标人根据被投诉人的投标文件、被投诉人和三菱电机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以及本次投标并无其他投标人使用MAXIEZ系列电梯进行投标等事实,认定被投诉人使用三菱电机公司MAXIEZ系列电梯参与本次投标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我局否决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及招标人的意见无依据。二、被投诉人本次投标的MAXIEZ系列电梯由三菱电机公司生产,不是贴牌产品。
本局决定,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驳回投诉。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 电话:020-8355598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1楼-35楼) 电话:020-83133545,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