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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决定书(穗建招监〔2020〕3号)
来源: 本网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0-05-21 14:11 浏览次数:- [字体:]

  投诉人: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科技园软件园高唐新建区高普路1025号第5层
  被投诉人:南建土木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迎福路483号6层1-12号房

  投诉人灵智自控(广州)股份有限公司对广东省国土资源数字化综合楼-楼宇智能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部分评审项的设置和招标文件中推荐品牌未能均符合招标技术规范要求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因对招标人异议答复不满意,向我局市建设工程招标办提出投诉。情况如下:
  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作为建设工程进行招标,资质要求为: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该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涵盖了本项目的招标内容,在《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对软件企业资质评价或其它方面的加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中的“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投诉人要求取消《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中跟智能化工程施工企业评价无关的加分项。
  二、根据《GZZB2018-3招标文件范本》投标须知通用条款第13.8条:属于承包人自行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材料、设备的技术标准或者质量要求,或者提出不少于3个同等档次品牌或分包商,供投标人报价时选择。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参考品牌的,必须在参考品牌后面加上“或相当于”字样。此处是要求招标人提供不少于3个同档次品牌产品。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品牌推荐表V1.0》,三个品牌都必须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据市场调查,征询了所有系统多个厂家的产品性能参数,发现网络、信息发布等12个系统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品牌少于三个,请被投诉人提供《品牌推荐表V1.0》中另外厂家符合招标技术规范要求的证明文件(提供在官网网站的链接截图并加盖制造商公章),以避免本次招标产品有指向性的嫌疑。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按照甲级智能建筑的功能和结合“数字化综合楼信息化建设需求方案”信息化专用需求进行设计,建设配置标准高、功能完备的智能化系统和信息系统,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五大部分,一是楼宇智能化,二是智能档案库,三是国土计算机信息中心及信息系统,四是智能化集成和信息化系统的定制化开发,五是后期运维工作。
  从项目建设内容上来看,并非单纯的楼宇智能化施工项目,包含有智能档案库、国土计算机信息中心及信息系统、智能化集成系统的定制化开发、后期运维工作,且工作内容占比近40%。因此对承包商的软件开发、集成、信息系统安全方面具有极高的要求,同时在运维期内承包商的运维能力及响应能力也有较高的要求。
  项目考核内容与“数字化综合楼信息化建设需求方案”中的信息化专用需求、定制化软件开发、深化设计、人员培训、运营维护等实际需求完全符合。招标文件对投标企业智能化能力、企业管理能力、安全能力评估、软件开发能力、项目经理、项目团队的评审项,完全符合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
  二、本项目推荐品牌表中已明确了推荐的厂家品牌(或相当于同等其他品牌供投标人参考选择)。本项目的产品参数和技术要求是根据使用单位切身需求,为保障交付使用效果,对产品技术参数指标设定了“★”关键项与“▲”评分项两类。《技术规格书》明确指出:“清单中标“★”项为关键项,任意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项为重要商务或技术要求,如有负偏离,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但在技术部分评审中作为评分项。”《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中的技术评价(设备选用及品牌情况、技术性能)是按择优选择原则以达到最大化满足用户需求。推荐的三个品牌满足清单指标各关键项(“★”项),而清单中标“▲”项为重要商务或技术要求,希望投标人所投产品都能尽量满足“▲”项的要求,但不做强制要求。如有负偏离,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但在技术部分评审中作为择优评分项。本项目招标人重点考察的是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综合响应和对投标产品的择优选择情况,并没指定特定的产品,更没指向特定的投标人,不存在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
  经查:
  一、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五点和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第7项均明确,本项目的招标范围为:承包人应保证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全部智能化楼宇智能信息化项目工程(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各系统的深化设计(优化设计)、材料设备供应、施工、安装、配合相关专业的施工、调试、验收,提供包括(但不只限于)下列项目:(1)本项目所有的智能化各子系统的全部设备材料的供应、安装、调试、试运行、验收等;(2)提供本项目所有的智能化各子系统的软件,应用软件开发,软件升级等技术服务与支持等。
  本项目招标公告第九点及补充公告第一点要求,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或相应的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为准,在有效期内)专业承包资质。
  二、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中的《用户需求书》、《技术规格书》相关内容以及本项目所采用的建设标准和规范,本项目是常规的建筑智能化项目,相应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能够承接本项目的全部内容。本项目的主要软件可以在市场中购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对部分软件功能做二次开发。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中,设置投标人具备ISO/IEC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IEC 20000 IT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ITSS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壹级证书;设置投标人具有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安全建设服务机构能力评估合格证书和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服务一级资质证书;设置投标人具有CMMI5认证证书和信息系统安全集成一级服务资质证书;设置项目经理具有信息安全保障人员认证证书(安全集成)和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高级项目经理证书;设置拟投入本项目的服务人员中拥有PMP证书、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项目管理人员高级项目经理、项目团队拥有CISP(注册信息安全专业人员)、CCRC(信息安全保障人员)、ITIL认证人员、ITSS-IT服务项目经理。以上评审项均具有明显的信息技术行业的特点,且分值设置偏高,明显超出本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
  四、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规定:下列清单中标“★”项为关键项,任意一条不满足将导致废标且不允许在开标后补正;“▲”项为重要商务或技术要求,如有负偏离,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但在技术部分评审中作为评分项。招标文件《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中,设置“技术评价(设备选用及品牌情况、技术性能)”评分项,本项目技术规格书中设备的重要参数(标▲的)全部满足得54分,若不满足一项扣2分,扣完为止。本项目产品技术参数“▲”项逾140项,且并非所有的推荐品牌满足“▲”项的要求,实质上对品牌进行了限定,限制了投标人的竞争。
  综上,被投诉人在《技术标详细审查评分表》中评分项的设定与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产品技术参数“▲”项的设定实质上起到限制、排斥的效果。以上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有关情形不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被投诉人依法改正。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地址和电话分别为: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小北路183号金和大厦2楼,电话:020-83555988;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1楼-35楼) 电话:020-83133545,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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